臺南男超商買東西轎車未熄火 遭喝茫移工偷開走

30歲泰國籍蔡姓移工去年2月3日傍晚飲酒後,在臺南歸仁長榮路段發現石姓男子轎車未熄火偷開走,開車到中西區民生路段違停遭攔查,經警查詢爲失竊車輛外,呼氣酒測值每公升0.68毫克超標,法官認他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酒精濃度0.25以上及竊盜罪,應執行5月。

石男當天晚上8點開車行經歸仁區長榮路某超商前,車輛未熄火即進入超商購物。不料蔡經過發現後,竟趁機將車開走。石發現車齡將近30年愛車不翼而飛,慌張跑到歸仁警分局報案。

案經歸仁警分局通報失竊車輛後,當時在線上巡邏民權派出所副所長江昀龍等人,發現該車正進入市區,晚間11點多發現轎車違規停車在民生路一段路旁,除車輛未熄火且車內隱約有駕駛1人身形,經攔查後酒測值達每公升0.68毫克。

蔡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與石於警詢時證述相符,以及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截圖等佐證,認事證明確。

臺南地院認蔡酒後駕駛竊得轎車,後因警方巡邏發覺被害人已報失竊車輛違規停車,警方上前攔查,並測得蔡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8毫克,蔡漠視自己及公衆行的安全,惟念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並非不良,且酒後駕車尚未造成他人傷亡或車輛毀損,竊得車輛已歸還被害人,被害人表示不提出竊盜告訴等一切情狀,依法量處其刑。

法官認他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處4月,又犯竊盜罪處2月,應執行5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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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院認泰國籍蔡姓移工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處4月,又犯竊盜罪處2月,應執行5月,可易科罰金。圖/讀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