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關籲請商民注意進口茶葉輸入規定「465」之補充規定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爲貼合國際貿易實務作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今年3月間以函釋補充,進口茶葉製品,自A國採收輸出至B國進行加工與包裝,其產地證明文件建議如下:

一、B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爲B國,爲符合94年2月16日財政部與經濟部公告茶葉等8項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基準及「465」輸入規定,出具產地證明時載明茶葉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爲A國。

二、設若無法由B國政府及其授權單位加註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爲A國,得由進口人檢附貨品收割或採集地資訊之切結文件。

臺北關再次呼籲,商民進口茶葉均應依規定出具產地證明文件。海關對於產地證明之效力或其所載內容倘有疑慮,將依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送請駐外單位協查,請商民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