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怨「閃雙黃燈」提醒後車...竟被罰1200 恆春警迴應了
▲恆春分局第四組巡官傅顥楓對閃雙黃燈開罰單做說明 。(圖/記者陳昆福翻攝)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一名網友于「爆料公社」貼出交通違規罰單圖文,指「家中長輩在墾丁的郊道開車,因路況不熟不敢開快,所以特地好心開閃雙黃燈,提示後車現在是老人三寶開車請小心,結果卻被檢舉,挨罰1200,恆春警分局14日對此做出迴應。
▲▼網友po出罰單。(取自爆料公社)
恆春警分局表示,該汽車駕駛行駛於恆春鎮社興路口,遭民衆檢舉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經檢視影像發現該車行駛中持續使用雙黃燈(危險警告燈),以致靠右駛出車道外未顯示右方向燈,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爲。」
該駕駛變換車道未正確顯示右方向燈,讓後車知悉其即將靠右,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恆春警分局表示,民衆對交通違規舉發如有異議,可循相關管道向裁罰單位提出申訴,另提醒雙黃燈使用時機有:一、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遇天候不佳情形。二、臨時停車於路邊時。三、前方遇到緊急狀況時。四、車輛有故障情形時。
也提醒駕駛們行車時應正確使用方向燈,以免後車反應不及發生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