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兩度秀照片酸人是「小三」 法院公道價3萬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晴(化名)與A女互不熟識,她卻在去年7月間兩度拿着A女的照片,於公共場所向路人宣稱「A女是小三」,因而挨告。雖然小晴僅同意賠償5000元,但宜蘭地院法官審理之後,判她應賠償A女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A女不認識小晴,卻莫名其妙被對方指控是小三。(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A女在判決書中主張,自己並不認識小晴,小晴卻在去年7月間兩度前往當地一處公共場所,手持螢幕畫面爲她的照片的手機,向路人宣稱她是小三,導致她的名譽受損,憤而決定提告求償20萬元。

此外,由於這起案A女也有提起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小晴已被法院判處有罪確定。對於A女提出民事訴訟求償20萬元一事,小晴表示,她承認刑事認定的誹謗部分,並且願意賠償5000元。

不過,宜蘭地院法官認爲,小晴的行爲確實對A女的名譽造成損害,考量到雙方名下皆有不動產,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介於貧寒和小康之間),最終判她應賠償A女3萬元較爲適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