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方締約國核發居住者證明措施 財政部從寬認定

財政部說明,現行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應課徵所得稅之所得,欲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者,應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覈準則第23條至第27條或第34條規定程序,檢附規定文件,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適用申請。

依據協定查準第5條第2項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是否符合他方締約國居住者適用要件部分,我國稅捐稽徵機關係以申請人提供由他方締約國核發的居住者證明認定。

考量各國核發文件方式、內容及期程等差異,實務上我國稅捐稽徵機關係以他方締約國居住者提出申請時點前6個月內由他方締約國出具之該文件,或依個案事實,從寬認定。

財政部舉例,他方締約國居住者未入境我國,2023年3月1日取得我國公司配發股利。爲適用協定,他方締約國居住者於2023年1月1日將他方締約國於2022年11月1日核發載明認定其屬適用協定之該國居住者身分證明文件交付我國公司(扣繳義務人),憑供其依協定查準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於規定期限內依協定優惠稅率辦理扣繳申報。

受理稅捐稽徵機關基於本案納稅義務人未入境、他方締約國核發證明文件所需時程及所得發生當下取具當年度爲居住者證明困難等因素,將從寬認定上述文件符合協定查準規定;如有疑慮,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相關規定另行蒐集或透過協定資訊交換機制查證,俾正確執行協定。

財政部強調,臺灣已簽定生效34個所得稅協定,可解決雙重課稅問題,提升人員、資本、產品及服務跨境自由移動,有利臺灣人民及企業全球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