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搭捷運兩度拉男乘客手碰自己生殖器 辯塗抹的液體是「手汗」

王姓男子在捷運大安站搭乘手扶梯時,見一名路人從左邊通過,他假裝問對方時間,卻抓住路人的右手,路人嚇得趕緊離去。王見這名路人走進文湖線車廂,他再度上前「問時間」,還強抓對方的雙手往自己的胯下拉拽,路人不甘遭猥褻而報警。臺北地方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王8月徒刑,臺灣高等法院今減爲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王姓男子罹患思覺失調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高院指出,合議庭審理後,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爲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顯著減低」規定減刑。

2020年10月1日傍晚,王在捷運大安站的手扶梯、文湖線車廂內接連猥褻同一名路人,路人的手因此觸碰到王的下體。

被害的路人表示,他原先路過王的身邊,王突然握他的手,他轉頭看王,王說「要看時間」,他覺得很奇怪便抽手,併到廁所洗手。搭車時,王又朝向他走來,大力地拉他的手往生殖器拽,他斥「你在幹什麼?剛纔在手扶梯你就已經這樣子,你還來一次?」王邊笑邊伸手要摀住他嘴巴。

被害人按對講機向捷運人員通報遭性騷擾,警詢時還說「王有塗抹不明液體在我手臂上」。

王坦承有抓路人的手,但否認強制猥褻,辯稱只是想看對方手機的時間纔去拉手。王聲稱自己生病,精神狀態急躁纔會如此,也不記得有對方的手碰自己下體。至於遭控在被害人手上塗東西,王解釋自己有手汗症,當時可能有汗液。

北院審理髮現,王當天有戴手錶、手機,根本不需要問路人時間,可見他是有意猥褻,雖然他有思覺失調症,但案發時的辨識、控制能力與常人無異。北院批王爲了私慾而強制猥褻,漠視他人身體、性自主權,判他8月徒刑。

案經上訴,高院撤銷一審刑的部分,改認定他犯案時受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影響,因此減爲3月得易科罰金之刑。

王姓男子在捷運大安站手扶梯、文湖線車廂上連續猥褻一名路人,強拉對方的手碰觸自己生殖器,臺北地方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王8月徒刑。臺灣高等法院認定王犯案時受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影響,因此減爲3月得易科罰金之刑。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