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遠良,死緩

5月9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遼寧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孫遠良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孫遠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2年,被告人孫遠良利用擔任遼寧省遼陽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遼寧省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省委統戰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徵佔使用土地、獲取銀行貸款、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59億餘元;2018年9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孫遠良利用原擔任遼寧省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省委統戰部部長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有關單位在公司經營、民事訴訟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2816萬餘元。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孫遠良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額均特別巨大,具有爲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索賄等從重處罰情節,應依法懲處。鑑於孫遠良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和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2年4月9日消息,孫遠良被查;2022年9月30日消息,孫遠良被開除黨籍。

經查,孫遠良背棄初心使命,喪失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長期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背組織原則,公器私用,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爲他人謀利,嚴重破壞任職地區和單位的政治生態;道德敗壞,搞權色、錢色交易;自身不正,家風不嚴,對家人失管失教;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企業經營、土地出讓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退休後仍不知止。

孫遠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孫遠良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履歷顯示,孫遠良出生於1955年3月,2011年任遼寧省政協秘書長、黨組成員,遼寧省委統戰部部長兼省社會主義學院黨組書記。2013年,孫遠良任遼寧省政協副主席,並繼續兼任省委統戰部部長等職。2016年,他卸任省委統戰部部長,2018年1月卸任遼寧省政協副主席等職,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