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案仲裁書:本有機會減刑2年 孫楊方辯詞疏忽錯過機會

本站體育7月1日報道:

當地時間7月1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在官網發佈世界興奮劑機構(WADA)起訴孫楊國際泳聯(FINA)一案仲裁書全文

以下爲節選內容

仲裁小組在判定孫楊禁賽期時提到,根據國際泳聯反興奮劑條例10.3.1,對於條款2.3和條款2.5的違規,禁賽期應當爲4年,但下列情況除外:(i)如果運動員未完成樣本採集,並且該運動員能夠證明其興奮劑違規並非故意,則禁賽期應當爲2年。“但這隻有在運動員能夠證明他並非故意不提供樣本的情況下。但本案運動員沒有在任何明確意義上表達過這一點,他只是表達過自己認爲興奮劑樣本採集的過程合規。”

仲裁書中提到,仲裁小組在決定孫楊的禁賽期時,考慮到他曾在2014年6月收到過三個月禁賽期處罰,所以如今已經構成第二次違例,因此在判定此次禁賽期時,考慮到了這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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