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宏達再批教育部「包庇當朝權貴」 要求公佈論文門審定報告書

臺大社科院院長蘇宏達。(本報資料照)

論文門爭議餘波盪漾。臺大社科院院長蘇宏達今(6)日在臉書發文,以「臺大風骨今何在?」、「質疑是誰在壓制臺大」爲題,並再度抨擊教育部針對此案「包庇當朝權貴」,並要求校方立即「依法」公開前新竹市長林智堅丶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與前國安局長陳明通案3份審定報告書全文並對外說明。

以下爲蘇宏達臉書全文:

前臺大社科院院長許介麟教授於七月一日辭世,享壽九十。許前院長系1969年取得東京大學法學博士,專研日本殖民政治、臺灣史、英國史,備受國內外學界敬重。然而,他生命最後的關懷焦點卻是論文抄襲審定丶臺大的風骨以及臺大社科院的榮譽,於病榻上再三叮囑:

#臺大人絕不能遺忘傅斯年的精神

#學界不容許被政治污衊

然而,至今教育部和臺大校方仍然抗拒公開林智堅丶鄭文燦丶陳明通違反學倫案三份審定報告書。教育部推說是臺大校方保密不給,臺大校方則辯稱是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11條必須保密不發。

但是,事實上,教育部和臺大都必須按「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12條,立即公佈林鄭陳三案審定報告書全文並對外公開說明。

早在2017年1月13日,臺大校方即針對當時郭XX教授等違反學術倫理案之審定結果正式召開記者會,由郭大維副校長主持,當場公佈中英文審定報告書全文並上傳網路,甚至在報告說明後接受中外媒體記者詢問,展現臺大知錯能改丶捍衛聲譽的決心。

而今,上述三個違反學倫案,除了林智堅案曾召開記者會外,臺大校方對其餘二案均閉口不言,噤若寒蟬,任由作賊者喊寃丶抄襲者續佔高位。僅僅由校長以「臺大教師」的個人身份對外表示,陳明通應對社會道歉。兩相對照,臺大風骨丶榮譽今何在?

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12條,凡涉及以下三個事項之一,即必須公開對外說明,不受第11條限制。這三個事項分別是:「涉及國際聲譽、嚴重影響社會觀感或大專校院校長之重大學術倫理案件」。試問:林智堅丶鄭文燦丶陳明通三件違反學術倫理案,較諸前述的2017年違反學倫案,哪一件不損及臺大和臺灣的國際學術聲譽?哪一件沒有引發嚴重社會觀感?

鄭文燦和陳明通都現任或曾任部長級以上官職,於行政體系中高於大學校院長,還不算是涉大專院校長以上之重大學術倫理案件嗎?再細究各層級法規,教育部和臺大校方也必須立即公開三份審定報告書並對外說明。

第一層級,是臺大自定的「國立臺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依該要點,保密的對象是檢舉人(第4點),審定程序(第5點)以及審定委員會名單(第6條),根本沒有審定報告書必須保密的規定。

第二層級,即是前述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依據第11條「學術倫理案件之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按臺大2017年的作爲,這裡所謂的「評審意見」,不必然指稱審定報告書。然即使是指稱審定報告書,也在接下來的第12條給予例外處理,即「涉及國際聲譽、嚴重影響社會觀感或大專校院校長」三項之一的重大學術倫理案件,就必須對外公開說明。

第三層級,是學位授予法第16條之規定:博碩士學位論文除「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爲提供」外,其餘均必須公開。學位論文抄襲比對和審定報告書都是以學位論文本身爲基礎的客觀分析,爲學位論文之延伸,除非涉及機密和專利侵權並無不公開的理由。

最後,就法律基本原則和架構,依我國「法院組織法」第83條,司法院必須網站刊載裁判書全文,接受全民之監督及公評並利學術研究。其目的就是召社會公信並期審定或裁判者必須依法盡責。故保密的對象是過程和審定委員而不是審定報告書。

國家法院裁判書都必須全文公開,接受公評,更遑論學校的學倫審定報告了。

教育部或可以違法丶說謊丶欺民,包庇當朝權貴。

臺大校方必須誠實丶依法丶公開,捍衛百年校譽。

請立即「依法」公開林智堅丶鄭文燦丶陳明通案三份審定報告書全文並對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