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文投及有關責任人被予以通報批評
11月19日,上交所發佈對於*ST文投(原文投控股)及有關責任人的紀律處分決定書;當日受到紀律處分的還有浙江仙通的股東。
具體來看,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在信息披露方面,文投控股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違規行爲:一是未按規定披露大額賠償責任事項。2021年1月6日,南京市六合區投資促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文投控股下發了《通知函》,告知因文投控股未能如約推進項目開發工作,項目公司實際繳納的項目履約保證金7965.32萬元已經作爲相關項目的違約金。2021年4月27日,文投控股披露了2020年年報,將違約金全額確認營業外支出。文投控股應當在可能依法承擔大額賠償責任時及時披露,其未按規定及時披露。
二是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仲裁事項。2022年3月24日至2023年2月23日,文投控股發生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28起,累計金額3.14億元,佔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4.82%。文投控股應當在連續12個月內累計訴訟、仲裁金額達到披露標準後及時披露,但文投控股未及時統計並按規定及時披露。此後至2023年8月10日,文投控股又陸續發生29起訴訟、仲裁事項,累計金額2.44億元,均應當及時披露而未披露。
三是關聯交易披露不規範。2021年12月,公司未按關聯交易審議和披露與關聯方開展的《我們的冬奧》有關項目合作事項;2021年、2022年尚存在其他關聯方和關聯交易披露不夠完整的情況。
此外,公司還存在相關資產覈算不規範、收入成本覈算不規範。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上交所對對文投控股及時任副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王森,時任財務總監熊依森予以通報批評。
當日,浙江仙通也收到一份紀律處分決定書,當事人爲李起富,爲浙江仙通股東。
事出何因?經查明,李起富作爲浙江仙通持股5%以上的股東,在持股變動比例兩次達到1%時,均未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證券法》等有關規定。對於上述事項,李起富回覆無異議。
基於此,上交所對浙江仙通股東李起富予以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