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退場條例用字不精確!賴清德裁示暫不予通過

▲私立大學退場基金卡關賴清德裁示條例文字要更加精準。(圖/記者周宸亙攝)

記者張暐珩/臺北報導

政院會5日討論「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不過,由於條例中設立退場基金適用範圍用字不精確,擔心造成誤解,因此文字上還要做修改加強,院長賴清德也裁示暫不予通過。但私校退場機制迫在眉睫,教育數度強調會盡快補充條例再送政院,盼明年上半年在立院通過。

由於少子女趨勢,許多私立大學招生經營面臨困難,爲了協助大專院校轉型整並,教育部擬具「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至117年底前,提供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的誘因配套措施,協助學校經由改制、設立其他教育階段學校、改辦其他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等,調整經營模式,朝多元面向發展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明定,私校若財務結構不佳影響教學營運、積欠教職員工薪資達3個月以上、生師比不達標、教學品質查覈不過,以及重大違法情事等,都會被列爲專案輔導學校,並強制「財產信託」,派公益監察人及公益董事介入輔導;並設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得辦理融資利息補貼事宜

教育部次長立德說明未通過的原因,他指出,條例中第19條提到,透過補助及融資的方式,設立退場基金協助私校轉型或退場,以及補助學生轉學安置轉學,包括轉學後的交通費住宿費等。但因爲退場基金的用字不夠精確,恐怕會讓外界誤會教育部對於退場的學校還要給予補助或融資,因此暫時不予通過。

賴清德在院會中裁示「暫不予通過」,請教育部後續再參考科技部以及文化部長所提意見,一併列入考慮,待本案周延後,再送行政院會討論。賴揆並指示教育部針對「爲吸引外國名校來臺辦學,應透過政府協助,使其可接手前述退場學校之閒置校地,以活化教育資產等」,研議專法報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