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箭齊發!執政黨接力「反國會擴權」 一張圖看釋憲理由

▲「國會改革法案」提出釋憲單位,立法院民進黨團、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郭運興/臺北報導

立法院21日否決行政院所提的「國會改革修法」覆議案後,總統賴清德24日宣佈聲請釋憲,並提出暫時處分,接下來包括,25日監察院、26日立法院民進黨團、27日行政院,也都相繼提出釋憲,可謂「四箭齊發」創下紀錄。《ETtoday新聞雲》透過圖表,讓讀者可以清楚瞭解四大機關聲請釋憲理由。

一、總統府釋憲理由

總統賴清德24日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刑法》修法發表敞廳談話,總統府指出修法「6大爭議點」,因此,聲請釋憲與暫時處分裁定。

第一,從文義觀察,《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但無法得出立法院有「提問」權力,更沒有總統因此有「答詢」義務。

第二,從歷史考察看出,當年《增修條文》規定「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目的不在質詢總統。後來《增修條文》更將聽取國情報告的機會移歸立法院的時候,把條文中「檢討國是、提供建言」規定刻意刪除,目的就是作出區隔,但此次修法,顯然擴張了當時刻意不賦予立法院的權力。

第三,我國在1997年修憲後,確立「雙首長制」憲政制度,《增修條文》明文規定,由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報告,接受質詢。本次修法混淆《憲法》刻意做出的「權力安排」,混淆總統「國情報告」與行政院對立法院的「施政報告」,以及由行政院接受質詢、對立法院負責的憲政制度。

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該法「第15-2條」把行政院所負責的國家重要政策議題,納入國情報告。本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未經修憲程序」,實質變更《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憲法安排」,違反《增修條文》第4條第 3項的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之」規範意旨及目的,牴觸《憲法》就總統權力、中央政府體制之安排,與《憲法》所定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因而「違憲」。

第四,《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關於「人事同意權」之相關規定,設下與總統提名人選的適任性並無直接關連的條件,除了設有罰鍰規定,更明定其效果是不予審查、不行使同意權,使憲政機關可能因此「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遭受破壞,逾越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界限,違反《憲法》機關忠誠義務,侵害總統「人事主動形成權」。

第五,這次立法程序,累積許多「未議而決」瑕疵,達到重大且明顯瑕疵的程度,使得民主原則在刻意操作下,只剩粗糙的數人頭、多數決。尤其,相關法案最終以「無記名投票」的舉手表決通過,在公報、議事錄從未出現個別委員的決定紀錄,使國民無從具體瞭解個別的立法委員的投票結果並追究責任,依照499號解釋的標準,已經違背了「公開透明原則」。

二、監察院釋憲理由

監察院25日召開記者會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嚴重妨害監察職權行使,明顯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難脫國會擴權訾議。基於憲法與大法官曆次解釋劃定並允許之框架,以及國際人權公約意旨,確守各憲政機關平等相維以捍衛監察調查職權,監察院決定提出三大理由,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第一,「監察調查權乃憲法賦予監察院之核心職權,專屬監察院行使,不容妨害與侵犯」,依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之調查及調閱權,乃憲法所賦予監察院的核心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立法院與監察院應依憲法各司職權,不應相互影響與妨害。

第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擴大「調查」規定,侵害憲法賦予監察院之核心職權,如正式施行,將造成行政機關疲於奔命,倘監察院與立法院未來調查結果歧異,更將肇致公務人員無所適從,混亂政府運作。

第三,人權乃普世價值,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已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意旨,恐斲喪我國長期以來戮力護衛有成之人權保障形象。

三、立法院民進黨團釋憲理由

立法院民進黨團26日表示,經過審視,提出聲請釋憲7大理由。

第一,權力分立爲憲法秩序基礎,憲法並未建構國會優位體制,立法權行使有其界限。

第二,立法程序有瑕疵應屬無效。

第三,國情報告規定牴觸權力分立原則。

第四,藐視國會罪相關規定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

第五,人事同意權違反權力分立、比例原則、侵害被提名人隱私。

第六,調查權違反權力分立、違背正當法律原則

第七,聽證權違反權力分立、侵害人民訴訟與正當法律性原則相違。

四、行政院釋憲理由

行政院長卓榮泰27日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正條文,向憲法法庭提出憲法訴訟;同時,也聲請暫時處分,於憲法訴訟判決做成前,暫時停止相關條文適用。

第一, 考量「修法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牴觸憲法第一條所揭示之民主國家原則等問題。

第二, 行政院認爲修法規範亦有諸多違反憲法權力分立的原則,以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第三,行政院強調,修法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等情況,爲維護憲法以及其增修條文所建構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行政院有必要依《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一項規定,提起憲法訴訟,聲請法規規範憲法審查。

此外,行政院爲避免《憲法》所保障之人權及公義遭受難以回覆的重大損傷,行政院也將同時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處分,於憲法訴訟判決做成前,暫時停止相關條文適用。

▼四大機關提出釋憲理由一次看。(圖/記者郭運興製表,點圖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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