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介選 把議長當通緝犯

(圖/本報系資料照)

全國9位正副議長聲援屏東縣議長周典論,起因是周議長卷入涉嫌替鴻海創辦人郭臺銘連署賄選案,多位議長痛批「這就是政治收押,郭臺銘現在不是候選人,檢調有必要急着在凌晨搜索、選前3周押人嗎?」

在選前關鍵時刻,檢調此舉備受外界質疑,主要是因爲上週周議長上凱道力挺國民黨的「侯康配」,周典論上臺前就曾說他會因此被搜索約談,果然隔2天就收押禁見。所以聲援的正副議長就說,爲「藍色」站臺就被收押,難道要穿上「綠色」戰袍纔會沒事?外界也猜測,檢調將周典論收押禁見是要壓制他在屏東輔選,同時間接警告先前郭臺銘的支持者莫要企圖影響選情。

自民進黨執政後,毫不避諱的行事作風已讓司法制度、選舉制度傾軌,尤其以人設事的程度令人詫異;前有總統蔡英文打破前例,自任國家司法改革委員會召集人,讓司法人事成爲統治者影響的囊中物,後有檢察總長、15位大法官已全是英系人馬。接着中選會主委竟用民進黨籍的前縣市長李進勇,如此掩耳盜鈴的偏私行徑,已讓過去4年至今的民主選舉蒙上了作票疑雲,中選會是黑箱打手的說法甚囂塵上,重傷中選會的形象!

事實上,周典論先前支持的郭臺銘並沒有參選此次的總統,只有正式參選纔有法律責任。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4條第1項規定,系「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爲一定之競選活動者」,刑事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第3款針對「預備犯」也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題是,郭臺銘在連署成功後,並未登記成爲《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的「候選人」,即使連署成功前也不應算是具有「候選人資格者」,法理上,候選資格都未具備,期約賄選的罪刑法定主義已然構成要件欠缺;縱然爲了維持選舉制度的公正,整部選舉法也應該是依據「行政法學」的原理原則朝向比例式的行政處罰,而不該再動用國家刑事偵查系統,進行類同政治操作的防制做法,逕然引起寒蟬效應,反而對選舉造成巨大的傷害!

如果司法加劇介入選舉,作爲執政黨打壓異己的獨裁手段,實非國家、社會與全民之福。尤其,凌晨搜索、收押,報載動用調查局各大機動站與調查站將近18人,一方面無視於我國議會不受逮捕特權,雖然憲政上僅限會議會期,但也並非是在非會議會期就毫無限制,應有對人民代表的尊重,不能把議長當成通緝要犯對待,如此粗暴的執法方式難道就是民進黨政府所謂的「民主」?要人民相信這不是司法介入政治,恐怕很難!

(作者爲國立大學法律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