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強姦患精神分裂症女子 案件詳情曝光

(原標題四川男子強姦精神分裂症女子 案件詳情曝光

7月12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佈了一則起訴書案件.

被告人建華,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9251968********,漢族小學文化,務農,住廣安市廣安區**鎮**村**組**號。因涉嫌強姦罪,2020年11月24日被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安市廣安區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顧建華涉嫌強姦罪,於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1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8時許,被告人顧建華在大安鎮跑摩的時發現譚某某獨自一人在路邊,通過接觸,顧建華髮現譚某某精神不正常,就用摩托車將譚某某帶至其位於廣安區**鎮**村**組**號的家中,並在家中與譚某某發生性關係。2020年6月23日,經四川惠誠精神醫學司法鑑定所鑑定,譚某某爲精神分裂症衰退期、無性防衛能力。2020年11月10日,經廣安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廣安區公安分局送檢的譚某某陰道拭子、外陰口拭子中檢出混合基因型,均包含顧建華的DNA分型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鑑定意見;辨認、指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顧建華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顧建華與無性防衛能力者發生性關係,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顧建華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顧建華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責任編輯:張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