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瀘州: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70萬元,多子女家庭上浮15萬元
9月30日,四川省瀘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優化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文件提出,提高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夫妻雙方均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且貸款購買同一套自住住房(繳存職工配偶爲軍人的視同雙方繳存),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70萬元;單方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爲50萬元。在上述基礎上,已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繳存職工家庭最高貸款額度上浮15萬元。
瀘州市還將調整購房提取本地住房套數認定。繳存職工及配偶在本市範圍內購買自住住房申請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套數的認定以職工家庭爲單位,以家庭成員在擬購住房所在區縣範圍內住房套數認定。職工家庭成員指職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取消省內異地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限制。繳存職工及配偶在四川省內異地購買新建商品房、拆遷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申請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取消其房屋地址應與職工本人或配偶的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的規定。住房套數的認定以職工家庭爲單位,以家庭成員在瀘州市的住房登記信息結合購房地購房情況綜合判定。職工家庭成員指職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關於進一步優化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原文如下:
瀘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爲更好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家庭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減輕住房消費壓力,助力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對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作進一步優化,相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調整購房提取本地住房套數認定
繳存職工及配偶在本市範圍內購買自住住房申請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套數的認定以職工家庭爲單位,以家庭成員在擬購住房所在區縣範圍內住房套數認定。職工家庭成員指職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支持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代際互助
繳存職工及配偶在本市範圍內購買新建商品房、拆遷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爲首套住房的,支持雙方父母或子女同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政策實行靈活啓停機制,本市住房公積金個貸率高於85%(含)時暫停,暫停前已受理的業務正常辦理;個貸率低於85%並持續3個月,可繼續開展。
(一)互提條件
1.所購住房爲繳存職工家庭在本市的首套住房。
2.繳存職工及配偶、雙方父母或子女均應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3. 提取人及配偶在全國範圍內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4.不存在其他不允許提取的情形。
(二)提取時間
購買新建商品房的自購房合同登記備案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購買拆遷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的自取得拆遷合同(協議)、有效購房合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所有提取人持關係材料及購房提取相關資料同時現場申請提取。政策實行期間購買新建商品房、拆遷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申請購房提取按本政策執行。
(三)互提金額
非貸款購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總購房款,貸款購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首付款,且不超過申請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可用餘額。提取時優先提取購房人住房公積金。
三、取消省內異地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限制
繳存職工及配偶在四川省內異地購買新建商品房、拆遷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申請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取消其房屋地址應與職工本人或配偶的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的規定。住房套數的認定以職工家庭爲單位,以家庭成員在瀘州市的住房登記信息結合購房地購房情況綜合判定。職工家庭成員指職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政策實行期間購買的住房按本政策執行。本政策實行靈活啓停機制,本市住房公積金個貸率高於85%(含)時暫停,暫停前已受理的業務正常辦理;個貸率低於85%並持續3個月,可繼續開展。
四、深化住房公積金互認互提政策
深化住房公積金川南一體化區域合作,在瀘州市、自貢市、宜賓市互認互提範圍上增加內江市。繳存職工及配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凡房屋地址在內江市行政區域內的,取消其房屋地址應與職工本人或配偶的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的規定。政策實行期間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申請還貸提取按本政策執行,政策施行前發生的還貸行爲不予追溯提取。
五、提高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夫妻雙方均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且貸款購買同一套自住住房(繳存職工配偶爲軍人的視同雙方繳存),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70萬元;單方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爲50萬元。在上述基礎上,已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繳存職工家庭最高貸款額度上浮15萬元。
六、首套房貸款額度覈定與繳存時間係數暫時脫鉤
借款人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含)以上,借款人及配偶徵信報告記錄近兩年內均不存在逾期情形,申請首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單筆貸款額度覈定不與繳存月時間係數掛鉤。本政策實行靈活啓停機制,本市住房公積金個貸率高於85%(含)時暫停,暫停前已受理的業務正常辦理;個貸率低於85%並持續3個月,可繼續開展。
七、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若國、省、市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