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車超重失控翻覆「駕駛慘死」 法官認定「屬職災」僱主要賠

葉姓男子於2021年駕駛混凝土攪拌車行經楠梓區加昌路與楠陽路(楠陽高架橋)口,因迴避前方停等機車,導致翻車,葉男傷重死亡。橋頭地院(見圖)審理後依勞基法判葉男的僱主呂男需賠償葉男的家屬37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一名葉姓男子駕駛混凝土攪拌車行經楠梓區加昌路與楠陽路(楠陽高架橋)口,因迴避前方停等機車,右彎時失控翻覆,導致葉男傷重死亡。葉男的家屬狀告僱用葉男的工程行老闆呂男,橋頭地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爲此屬於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判呂男需賠償葉男的3名家屬共37萬元。可上訴。

葉男於2021年1月13至同年6月7日受僱於呂男的工程行,因爲葉男駕駛的水泥車嚴重超重14噸,導致其車後的水泥桶重心不穩,葉男爲閃避機車,所以失控翻車,傷重不治。

家屬控告這是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應賠償家屬5個月的喪葬費和40個月的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共計195萬餘元。扣除勞工保險已給付的108萬元及團體保險給付的50萬元,呂男還要賠償給家屬共37萬元。家屬另還要求呂男賠償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共714萬元。

呂男認爲,車禍原因是葉男駕駛失控,並非職業災害。他的企業行有規定司機出車期間應遵守交通規則且不得超速、超載,葉男因違規超載導致危險駕駛而翻車。且即使肇事車輛的腳剎車失靈,也還有方向盤引擎減速拉桿及手剎車可以減速,這已經超出僱主可以指揮監控的範圍。

法官調查後認爲,葉男是在上班時間發生車禍,這是基於勞動契約在僱主支配下的勞動過程中發生災害,具有業務遂行性。且交通事故是職業司機的工作的潛在風險,葉男的死亡與執行業務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屬於職業災害。雖然呂男辯稱這是葉男危險駕駛所致,但不影響職業災害的認定。

因此,法官判呂男需賠償葉男的家屬共37萬元,其餘的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共714萬元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