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翁車禍又遭砍 向子女「月討6千撫養費」法官不準
基隆一名鄭姓老翁自稱年事已高,且工作已進入半退休狀態、不能維持生活,因此向久未聯絡的3名子女索討每月2千扶養費。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爲鄭男的財產仍可維持生活,因此將申請駁回。
判決書指出,鄭姓老翁2018年2月26日發生車禍、全身多處挫傷,甚至還在隔天遭人持刀砍傷,但於休養期間3名子女皆沒有聞問,因此憤而向法院申請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死亡,要求子女3人應盡照顧責任,並分別按月給付2千元扶養費,以便聘請看護照料生活。
鄭姓老翁在法院上主張,因患有高血壓、肝病,現已不能維持生活、需要他人照顧,但卻未提供任何證明供法院參酌。
法官指出,直系血親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而受扶養人的定義是不能以自己財產及勞力維持生活;不過經查,發現鄭姓老翁明下尚有2筆不動產、一輛汽車,且財產總額爲125萬8900元,皆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可佐證,因此認定鄭男並非無財產能維持基本生活,因此駁回向子女索討每月2千扶養費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