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平臺職能越發多元 責任承擔如何精準落地?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王俊 實習生 袁清渠 劉子淇 北京報道

數字經濟快速發展,互聯網平臺的職能越發複雜,內容發佈、電商直播、傳播媒介多種職能集於一個平臺,使平臺在內容管理、內部監管等方面面臨挑戰,如何精準擔責成爲亟待解決的問題。

近期,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舉辦了“數字時代的平臺責任——電商、內容與人格權的法律邊界”論壇,學者和從業者們圍繞遊戲、短劇、名譽權保護、內容電商業態、人工智能與平臺責任等議題展開了討論。

內容電商業態涌現 內容平臺如何擔責?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曾參與《電子商務法》制訂,他談及,2018年8月31日頒佈的《電子商務法》是以淘寶等典型的電商平臺爲預設,第一次在法律層面以及一般性的意義上規定了平臺經營者在從事平臺運營的過程中需要承擔的一系列法律責任。

互聯網經濟日新月異,商業模式越發豐富。薛軍指出,電商平臺、內容提供平臺和社交媒體平臺等均呈現出多元化和超級平臺化的趨勢,並展現了聚合平臺、流量入口型平臺等新的特徵。

這也給平臺責任的認定帶來了問題。

比如電商領域出現的半托管、全託管等模式。“此前平臺和平臺內的經營者是兩個獨立的主體,平臺只提供平臺服務,通常不會介入買賣雙方交易等。”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呂來明指出,在新的託管模式下,商家把商品的部分關鍵經營權限託管給平臺,甚至包括整個售後、定價、價格全部交給平臺。這種情況下,需要重新思考這還是不是單純的平臺服務?平臺和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是否已經混合?

再比如,當前直播帶貨、種草帶貨等內容電商成爲電商主流。呂來明舉例稱,一個博主最開始在平臺發佈內容,但是隨着流量積累,粉絲積攢後,轉而賣貨或者內容植入廣告。這時候社交活動和商業行爲應怎麼劃分?

在《電子商務法》頒佈之時,各個平臺功能涇渭分明,但當下,平臺屬性與生態越發複雜。以內容電商爲例,其是否應該承擔《電子商務法》中所約定的責任與義務?

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姚志偉指出,目前內容平臺只要求入駐者提供身份證號碼,電商平臺則需要入駐者提供營業執照等更多的資料。如果將小紅書、微信、抖音等綜合性內容平臺認定爲電商平臺,對內容入駐者均進行詳細的資料認證,此舉可行性不大。

“對於電商平臺的認定,一定需要是常態化的交易行爲,而不是一種偶發性的交易行爲;必須是搭建交易的平臺,供他人獨立開展交易;必須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佈等服務。”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剌森指出,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和交易撮合是電子商務平臺最重要的功能,如果連這個功能都不具備的話,很難被認定爲電商平臺。

但是,如果在內容平臺上,交易後發生侵權行爲,如何保證消費者權益呢?

剌森認爲,要回歸到“交易最終發生在哪裡”這個問題上,即最終買賣合同的訂立發生在哪裡,是發生在內容平臺上,還是發生跳轉的第三方網站上?這些因素影響認定交易行爲還是廣告行爲。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專職研究員、法學院副教授徐小奔認爲,針對非典型電商平臺,應採取清單制,即平臺能做到的、可以做的,以及適合平臺做的有哪些責任,這些責任應落實。

人工智能時代 平臺標識責任如何落實?

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從概念走向落地,驅動產業創新,也重塑信息內容的生產與傳播模式。徐小奔指出,平臺不僅僅是單一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角色,還具有內容提供者的屬性。從運作機制來講,生成式人工智能平臺根據用戶提示詞輸出內容,更像一個知識創作的工具,而不再是單純的傳播平臺,難以套用簡單的“通知—刪除”的避風港原則。

然而,矛盾在於,如果拋開避風港規則,平臺作爲內容提供者,對自身可能生成的侵權內容,需適用主動的注意義務。徐小奔指出,這對於平臺而言合規難度較大。從技術層面要求溯源至訓練語料進行刪除,不具現實可能性,並且經濟成本極其高昂,數據標註、數據溯源等技術措施開發成本高。

對於用戶端,伴隨着人工智能的發展,深度合成人聲、人臉替換、AI內容等,容易導致公衆混淆或者誤認,平臺需履行標識義務。然而,強制標識是否應“一刀切”,以及如何平衡透明性與實用性,仍是實踐中的難題。

虎牙科技合規及海外法務總監王平建議,區分不同風險的AI標識義務,針對各場景所對應的不同風險水平,可考慮要求不同程度、不同顯著性的標識:“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全面顯性標識可能引起平臺標識義務的‘寒蟬效應’,審覈成本大幅增加,提示效果卻未必顯著”。將審覈、標識資源集中於高風險內容,以優化資源分配,可能是解決策略之一。

此外,全面標識除了分散用戶對高風險內容的注意,容易降低用戶沉浸式使用AI的體驗水平:在虛擬主播的互動中,粉絲往往已明確瞭解與其互動的是數字分身,強制要求標註“非真人”可能破壞用戶體驗。“就像告訴一位熱愛偶像的粉絲‘這只是個數字人’,可能讓他們體驗感顯著降低。”王平說。

徐小奔認爲,標識不能成爲“狼來了”的故事,應服務於高效識別與風險管理的目的。其中關鍵在於,讓技術與法律共同服務於公衆利益。與公衆走向協作與信任,AI技術的發展才能在安全與創新的雙重軌道上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