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營商環境評估:數據要素流動效率較低,加大數據配置改革力度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王峰北京報道將數字營商環境建設納入法治化軌道是對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整體要求。
2024年6月22日,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和黑龍江大學聯合舉辦的《中國數字經濟營商環境評估報告(2023)》(下稱《報告》)發佈會在北京召開。
《報告》以《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方針政策爲依據,對標《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成熟度方法論手冊(B-READY)》,聚焦數字經濟這一經濟發展的新引擎,打造我國數字經濟營商環境樣態的年度系列報告。
《報告》從“市場主體保護”“市場環境發展”“政務服務建設”“數字市場監管”4個維度出發,構建了包含20個一級指標、48個二級指標、83個三級指標的評估體系,並對我國36個主要城市數字經濟營商環境發展狀況作出系統評估。
這36個城市包括4個直轄市,27個省會(首府)所在地,以及大連、寧波、青島、深圳、廈門5個國家社會與經濟發展計劃單列市。
《報告》發現,現階段我國數字經濟法治保障措施整體建設水平良好,但仍處於起步期,存在較大的區域水平差異。
部分指標得分比上年提升
《報告》由黑龍江大學王敬波教授團隊和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鄭雅方教授團隊歷時12個月編寫完成。評估發現,我國數字經濟營商環境建設取得顯著成果。
《報告》指出,減稅降費政策全面落實,數字化政務聯動新格局初顯成效。
各地在減稅降費、金融服務、數字競爭與保護、政府誠信、企業退出及政府相關服務方面均有較好的表現。
評估中“減稅全面惠及市場主體”三級指標的表現反映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本輪評估整體得分情況較2022年有一定提升,尤其在便民辦稅和智慧辦稅方面,得分較高的城市創新推出精準推送稅收優惠政策、利用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提高辦稅效率,實現減稅全面、及時地惠及市場主體,但部分城市存在政策更新不及時、專欄建設不完善、基層稅務動態更新頻率低等情況,在定時向社會公開減稅降費成果方面有待提升。
《報告》指出,綠色金融健康平穩發展,金融服務標準體系逐步建立。
綠色金融主要爲促進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提供金融服務。推動綠色金融健康平穩發展,對於拓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把綠水青山轉化爲金山銀山具有積極意義。
2023年初,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完成了《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的立法後評估。在立法的引領和保障之下,深圳市成立了綠色金融發展工作領導小組,還積極認定綠色金融機構,並逐步建立金融服務標準體系。
《報告》指出,線上監管能力建設成效顯著,市場監管協同聯動日趨加強。
36個城市在數字經濟市場監管維度表現均良好,12項三級指標中“線上監管能力建設”“是否制定信用修復流程指引”“是否設置合理的信用獎懲機制”等3項三級指標得分率爲100%。
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託第三方技術公司,推動市場監管向數字化轉型,在共享主體信息數據、共建消費維權通道、共推創新發展舉措、共促市場監管數字化轉型、共創行業標杆典範、共營良好發展環境等6個領域開展深度合作。
數據流通面臨一定阻礙
《報告》也發現,數字經濟營商環境建設存在一些問題。
《報告》指出,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水平有待提升。
被評估的36個主要城市相較於上一評估期間,在政務數據開放、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交易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部分城市的數據統籌能力、公共數據開放平臺的建設水平仍有待提升,部分城市的數據開放無法實現實時更新和全類別、全部門統籌,多停留在“形式公開”階段,導致數據要素市場的產品基礎短缺、流動效率較低。
此外,在本輪評估期間仍有部分城市尚未建立城市政務數據開放平臺或原有的開放平臺訪問受限;部分城市仍未建立數據交易中心,尚未制定完善的數據交易規則,未提供有效的場內數據交易場域和數據交易規範,未能提供數據基本要素流通的市場環境和規則保障。
同時,在數字確權或數字產權登記問題上,半數以上城市尚未制定數據產權登記規則,也未建立本市的數據產權登記中心,缺乏數據基本要素權屬登記和公示方面的法律服務,上述不足均對數據基本要素安全流通產生一定的阻礙。
《報告》指出,數字消費保護水平有待提高。
當前,直播電商行業發展快、模式多、產業鏈複雜,但由於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仍相對滯後,一些手段隱秘的侵權、違法違規行爲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遏制。
比如,直播和電商平臺內經營者存在信息公示不清晰、不充分,延期發貨、拖延甚至拒絕消費者合理退換貨,誘導“私下交易”並暗設消費陷阱,侵犯知識產權,商品以次充好等問題,更有部分直播電商經營者存在稅收繳納不規範的現象。
《報告》指出,企業數據安全保障供給不足。
目前大多數評估城市的企業數據安全缺乏強有力的保障。一方面,缺乏具體的行政管理實踐方式,包括監管機關與企業數據合規方面的溝通機制、主管部門對企業數據信息的標準化處理和保存方式。另一方面,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
此外,有關數據的法律定位在我國學界尚存爭議,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機關對數據安全執法的把握和企業對數據保護的行爲預期。
完善數字經濟頂層設計
對此,《報告》從多個方面提出建議,完善數字經濟頂層設計,革新數字化市場配置。
《報告》指出,數據要素是數字經濟時代重要的生產要素和戰略資源,各城市應加大改革力度,實現數據基本要素配置效率最大化。
第一,充分調度政務數據、公共數據等數據資源,豐富數據要素市場基本內容。尚未建立開放平臺和相關制度的被評估城市應當參照相關經驗,充分整合本市的公共數據和政務數據資源,推動公共數據的彙集、處理和開放利用,避免本地的數據資源閒置。
另外,考慮到數據基本要素的東西差異,建議東西部城市加強數據處理和數據公開的合作,藉助“東數西算”等政策舉措,盤活西部數據要素市場。
第二,構建適宜數據基本要素流通的機構支持和規則保障。通過本輪評估可以看到,部分城市尚未構建本市的數據交易規則,數據交易平臺有待完善。
地方政府應建立數據產權登記平臺和數據交易中心,爲數據基本要素提供確權保障和交易場所支持,要充分考慮數據產權登記、交易規則和數據公開的安全規則,制定相應的數據產權登記程序規定、數據基本要素交易規則以及數據分級分類公開規範。
《報告》還指出,各地應細化數據安全法律規範,結合本地產業實踐和國家數據安全導向,探索符合本地發展特色的數據安全制度,制定有利於促進和規範政府數據安全共享開放的法規規章,對數據要素全生命週期安全管理、保障機制等作出明確的規定,讓執法部門有法可依,企業依規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