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歐盟動物源性食品藥殘限值新要求

根據歐盟(EU)2019/1871《動物源性食品中的禁用藥物殘留測定限值》法規要求,自2022年11月28日起,歐盟動物源性食品中氯黴素、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孔雀石綠等獸藥殘留的測定限值將執行新的標準。

01、歐盟(EU)2019/1871法規簡介

歐盟(EU)2019/1871法規旨在對動物源性食品進行官方控制,爲動物源性食物中的藥物殘留量確定參考值即“測定限值”。該法規不僅適用於歐盟生產的動物源性食品,也適用於從第三國進口的動物源性食品。無論從第三國進口的動物源性食品檢測的基質是什麼,如果藥物殘留濃度達到或高於測定限值,則視爲不符合歐盟法律,將被禁止進入歐盟市場。

02、藥物殘留測定限值的主要變化

歐盟(EU)2019/1871法規附錄一“測定限值(RPA)”對氯黴素、孔雀石綠(包括孔雀石綠和隱性孔雀石綠)、硝基呋喃及其代謝物的測定限值做出調整,同時硝基呋喃及其代謝物檢測由原來的4種(呋喃唑酮代謝物AOZ、呋喃它酮代謝物AMOZ、硝基呋喃妥因代謝物AHD、呋喃西林代謝物SEM)增加爲5種,增加了硝呋索爾代謝物DNSH。各項測定限值要求詳見下表:

03、主要涉及的動物源性食品

歐盟(EU)2019/1871法規的適用範圍包括所有動物源性食品,因此我國對歐盟出口的所有動物源性食品都必須符合法規中藥物殘留測定限值要求。

歐盟委員會2002年12月20日發佈《關於制定進口自中國的動物源性食品的特別保護措施的委員會決議》(2002/994/EC),各成員國允許該決議附件第2部分所列產品(禽肉類產品)進口,根據2015年的修訂條款,歐盟已允許我國養殖水產品、剝殼和加工蝦、小龍蝦、腸衣、兔肉、禽肉製品、蛋及蛋製品、蜂蜜和蜂王漿等產品出口。上述動物源性食品除應批批檢測氯黴素和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外,養殖水產品還應批批檢測孔雀石綠和結晶紫。

04、輸歐盟生產企業應對措施

歐盟新的藥物殘留測定限值自2022年11月28日起正式生效,爲保障我國輸歐盟動物源性食品質量安全,建議有關出口企業及早採取應對措施。

積極與歐盟客戶溝通聯繫

瞭解歐盟各國官方關於有關法規的執行情況,合理安排生產和發貨計劃,提前評估和防範貿易風險。

加強產品質量源頭管控

強化對加工原料的質量安全把關,確保供應鏈每一環節符合要求,從源頭上消除質量安全隱患。

更新企業自檢自控體系

對於輸歐盟的動物源性食品,應按照最新限值要求進行檢測,並對相應檢測物的殘留情況進行風險評估,確保產品有關殘留符合歐盟“測定限值”。

關注生效時間

該指令自11月28日起施行,即自11月28日起生產的相關產品均應符合新的限值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在此前生產的產品,但尚未完成檢驗檢疫並出具衛生證書的,也應符合新限值要求。

及時關注產品在歐盟通關情況

如企業遇到在歐盟通關受阻的情況,應詳細瞭解具體原因和解決方法,並及時向當地海關報告有關情況,以便於對外交涉,幫助企業解決問題。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供稿單位:青島海關

來源:12360海關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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