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件「法官關說法官」枉法裁判案 高院前審判長高明哲最終無罪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前審判長高明哲被控接受最高法院前法官蕭仰歸關說,逆轉判決涉嫌肇逃蕭的兒子無罪,被檢方依枉法裁判罪起訴,成爲檢察官以此罪名起訴法官首案;高明哲一、二審均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高無罪確定。

蕭仰歸兒子蕭賢綸2008年10月開車撞傷機車騎士,導致機車右後視鏡被撞壞,蕭被檢方指控未停車即離去,依肇事逃逸罪嫌起訴,基隆地方法院一審判蕭賢綸6月徒刑,並宣告緩刑2年。

檢方指控,蕭賢綸力爭無罪提上訴,時任二審受命法官、現任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長高玉舜認爲一審判決沒錯,但高明哲接受蕭仰歸關說、枉法裁判,主張蕭賢綸無罪,合議庭最終判蕭賢綸無罪,因檢方未上訴無罪確定,關說案爆發後,檢方提再審,蕭賢綸撤回上訴,最終仍判決6月徒刑、緩刑2年定讞。

一審認爲,枉法裁判須以故意不依法律規定而裁判爲前提,高明哲向高玉舜提及蕭賢綸是蕭仰歸兒子,未違反審判獨立、枉法裁判犯意,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高無罪。

檢方上訴,高明哲堅持自身清白,稱自己爲案子暴瘦11公斤,身心俱疲,且他僅表示評議意見,不構成枉法裁判要件,評議肇逃案時,因他的意見和高玉舜不同,於是各寫一分判決,再請陪席法官林洲富擇一簽名,纔會出現2比1投票結果。

二審認爲,肇逃案二審爲合議制,本應採認多數法官意見做成判決,而時任陪席法官林州富證稱,他當時與高明哲一樣持無罪心證,足以形成改判無罪的結果,難以認定高明哲有故意不依法律裁判。

二審指出,判決書是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撰擬,與是否枉法裁判沒有必然關聯,又評議程序意在使合議庭成員交換意見,相互溝通以獲取共識,嘗試說服對方並不違常,維持判決高明哲無罪。

檢方再上訴,並提出2件判例認爲二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但最高法院認爲不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高明哲最終獲判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前法官高明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