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勞工早就業 可領獎助津貼
「失業給付」的額度是投保薪資的60%,勞保局表示,爲了鼓勵勞工提早就業,就業保險設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勞工只要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就可再請領尚未領完的失業給付的50%。
以案例中的郭小姐來說,如果她領過2個月失業給付後就去上班,只要再度受僱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後,她就可以再請領之前沒領完的失業給付的一半,也就是2個月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薪資4萬元計,每月失業給付是2.4萬元,2.4萬*4*50%=4.8萬,郭小姐還可以再領4.8萬元。
勞保局表示,這樣一來,郭小姐不但每月有不錯的薪水可領,未來還能再領一筆就業獎助津貼,應該遠比爲了繼續領4個月失業給付而放棄好工作要來得有利很多。
根據勞保局規定,就業保險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的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等5類。
「非自願離職」勞工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像郭小姐這樣的約聘勞工也是就業保險的保障對象,只要聘期期滿超過1個月工作沒着落,就能申請失業給付,以補助勞工在尋職期間的生活收入。此外,如果失業勞工被安排參加全日制的職業訓練時,受訓期間也能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標準一樣是月投保薪資的60%,最長以6個月爲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