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親少女姑姑好心接回同住 竟遭「惡狼姑丈」載到摩鐵性侵

失親孤女被姑姑接回同住3個月,姑丈竟帶她到摩鐵性侵2次。(圖:shutterstock/達志)

高雄1名未成年少女小花(化名),因爲母親遭遣返印尼, 2019年父親去世後,姑姑將失去依靠的她接來同住,沒想到她住不到3個月,就被姑丈載到汽車旅館性侵2次,小花不堪受辱,轉告同學與老師後報警,法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利用權勢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花之母遭遣返回印尼,其父於2019年11月6日去世,因無人照顧,小花的姑姑乃將她接回同住,小花遂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與姑丈與姑姑同住。

於2020年2月16日19時14分許,姑丈騎乘機車,搭載小花前往汽車旅館,在支付400元后入內休息,進房間之後,姑丈就要小花脫去衣服到浴室等他,他去打開電視轉到A片的頻道,然後脫光了衣服到浴室,拿刮鬍刀剃小花的陰毛,然後幫她洗好澡,在一起看A片,他就開始摸我的胸部及下體,接着帶我到牀的邊緣要我幫他口交,並對小花爲性交行爲。5天后再度前往汽車旅館,對小花爲性交行爲。嗣小花因不堪受辱,事發後告知同學及學校輔導老師,由學校通報,經警循線始獲悉上情。

審理時姑丈辯稱,是小花主動約他去汽車旅館,她先摸我胸部,抓我的手去抓她自己的胸部和下體,且沒有對小花爲性交行爲;辯護人則辯稱:告訴人前後說詞不一,且被告長期服用藥物有陽痿不舉之現象,無法對告訴人爲性交性爲、在汽車旅館發生的過程,事實上小花不是全然被動的狀況,小花在警詢、偵查、審理中歷次陳述不實,是小花當時並不排斥這個行爲,且第二次去汽車旅館的錢也是小花付的等語。

法官認爲,被告對B女爲權勢性交犯行之過程中,另對B女爲撫摸胸部及下體等權勢猥褻行爲,系其權勢性交之階段行爲,應爲權勢性交罪所吸收,不另論罪。

審酌被告身爲姑丈,在告訴人B女父親離世、母親遭遣返出境而將B女接回同住後,本應善盡家長對於家屬保護教養、照顧之義務,在告訴人B女適逢雙親不在身邊而孤立無援之狀態下,仍爲滿足一己私慾,竟不顧未成年子女人格發展之健全及內心感受,利用權勢對B女爲上開共2次之性交行爲,罔顧人倫,不僅破壞B女之性自主決定權且戕害未成年人之身心健全成長,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應嚴加譴責;犯後最初矢口否認,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利用權勢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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