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逾越法治 觀光署禁令惹民怨(田炎欣)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17日抨擊,當年觀光局發佈的「禁團令」竟然只是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辦理的通知,呼籲政府不要刁難旅遊業者。在桃園機場出境管制區內,旅客正前往登機門。(範揚光攝)
交通部觀光署「考量兩岸情勢變更」,衡量組團赴陸的經營行爲已有「損害國家利益」,根據《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請」旅行社暫停組團赴陸旅遊,引發輿情譁然,質疑禁令既無法源依據,觀光署更無法律授權可以做這項限制裁量權。
依法言法,觀光署的考量若真的涉及國家利益,理應依循位階更高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該條例第9條第9項規定:「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或於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者,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爲決議,視爲同意;但情況急迫者,得於事後追認之」。
檢視當前兩岸狀況,既無重大突發狀況,亦無其他影響兩岸互動的重大危害事件,觀光署「損害國家利益」的說法,在沒有案例與證據下,一來無法自圓其說,二來也逾越分寸,無視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權責。
再來,就旅遊主管機關的法律權限來看,《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第一條揭示該機關的設立是「爲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第二條所定的「掌理事項」,均是對國際與國內觀光及其產業的「規劃、推動、管理、督導、輔導及獎助」,也就是說,觀光署並無任何「管制、禁止」旅行業者吸收遊客組團赴大陸旅遊的主管權責。
況且,即使觀光署是《發展觀光條例》的主管機關,可依該法第53條對旅行業者開罰,但其前提必須是旅行業「已發生」違法事項,而非在尚未發生任何違法事件下,觀光署在無法律授權下,就做出管制或禁止業者組團赴陸的行政裁量權。觀光署自認「原則上沒問題」的作法,恐怕已逾越法律授權。
若依情理層面來看,外交部於2002年3月30日開始依據《外交部發布國外旅遊警示參考資訊指導原則》建立旅遊安全資訊警示,其目的在於使國民能夠透過此分級表,快速瞭解是否可以安全地在該國家或該地區從事旅遊或商務活動之資訊。而這種旅遊警示僅供民衆參考,政府對民衆與業者也沒有任何的拘束力。現在大陸並未被列爲「灰、黃、橙、紅」任何一級的旅遊警示,實難理解觀光署爲何要禁止旅行業者組團而令其陷入經營困境?
就務實面來看,截至去年11月止,全臺出國旅遊人數爲109萬6976人次,亞洲地區高達101萬9656人次,其中,光是去年前8個月,前往大陸旅遊的就有100.6餘萬人次,顯示國人仍然偏愛大陸旅行,觀光署爲何要與民意逆行?
兩岸人民彼此從事旅遊,透過親身體驗的觀光行銷傳播,最有助於雙方人民相互瞭解,觀光署未能借此機會化解兩岸互動的危機爲轉機,反而以政治考量做出無法源根據的禁令,恐怕只會凸顯政治逾越法治而招惹更多民怨。(作者爲大學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