嗜酒火爆街友出沒基隆火車站打罵人 認罪求從輕量刑

常在基隆火車站南站出現的余姓街友,不滿葉男帶來的小朋友嬉笑聲太大,加以喝斥,與葉爭執時開口罵人並語帶恐嚇。余男另因不滿李姓街友曾對他嗆聲,持傘骨打傷李男頭部,分遭檢方起訴。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恐嚇、傷害罪判餘應執行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余姓男子基隆火車站南站,不滿葉姓夫婦帶來散步的小朋友嬉戲聲太大,出言喝斥,因而與葉姓夫婦發生口角,過程中余男說出多句髒話,還說改天抄到你家,一定叫你跪着等話。葉男控告余男公然侮辱及恐嚇,檢方偵查後起訴余男。

余男認爲同樣常在南站出沒的李姓街友,曾酒後對他嗆聲,心懷不滿,今年6月14日凌晨1點42分,趁李在南站1樓與其他街友席地飲酒時,雙手持長棍棒,毆打坐在地面的李男5下,造成李的頭部出現撕裂傷。檢察官偵查後,依傷害罪嫌起訴余男。

法院審理時,余男對檢方起認的2案都罪,攻擊李男部分,余男指當時酒醉,可能意識不太清楚纔會打人,他是拿雨傘骨架,不是棍棒,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給他自新機會。

法官指出,余男僅因幼兒嬉戲聲即心生不悅,用言語辱罵及恐嚇葉男,同時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公然侮辱罪,爲想像競合犯,從重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刑。

余男和李男同爲街友,法官認爲兩人本應保持友好交往,餘竟因對方酒後言語不佳,心生氣憤,持質地頗爲堅硬的雨傘骨架打傷李男,行爲可議。

法官審酌余男坦承犯行,但至今並未與葉男、李男達成和解及取得等原諒。考量余男犯罪動機、手段及所生傷害,暨自述獨居,經濟狀況貧困,二專畢業等情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判刑3月,犯傷害罪判刑5月。應執行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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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余姓街友在基隆火車站南站開口罵人並語帶恐嚇,又持傘骨打傷李姓街友。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恐嚇、傷害罪判餘應執行6月徒刑。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