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中小學考試,浙江省教育廳發佈最新通知!

義務教育階段要減少考試頻次,淡化考試的甄別、選拔功能,突出考試的診斷、激勵和改進作用;

除了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其他考試只是階段性的評價診斷,不具有甄別和選拔功能。

近日,省教育廳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義務教育階段考試評價管理的通知》,就進一步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區域和學校組織過程性、階段性考試評價(不包括中考)管理相關工作通知。其中提到:

考試難度

初中各學科學期考試試卷難度係數宜控制在0.75左右。

小學各學科命題應更突出基礎性和激勵性,高段的試卷難度係數宜控制在0.80左右,中段的試卷難度係數宜控制在0.85左右。

考試頻次

小學一二年級不以紙筆測試爲主要評價方式,不進行期末紙筆考試;

小學三至六年級可組織期末考試;

初中可組織校內期中、期末考試;義務教育階段不組織週考、月考,不組織任何形式的開學考。

嚴格控制區域組織的統一考試

除在小學六年級下學期可組織1次區域性統一考試、初三下學期總複習階段可組織1—2次區域性模擬考試外,不得面向小學其他年級和初中非畢業年級組織區域性或跨校區的統一考試;

除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外,不得組織其他與升學掛鉤的選拔性考試;

不得借高中“自主招生”等名義在義務教育階段組織或變相組織提前招生考試、跨地掐尖招生。

考試結果反饋

考試分數和排名不得在學校張榜公佈,不得在家長羣傳播;

除初中起始年級可依據測試成績進行均衡分班外,不得按考試結果設重點班、實驗班等,不得按考試結果給學生排座位、調行政班;

初中各學期的期中、期末考試成績和初三下學期的模擬考試成績不得與升學掛鉤。

嚴格控制各級質量監測任務

嚴格控制各級各類教育質量監測,減少教學干擾,避免增加新的考試壓力。

原則上,義務教育質量監測由省級及以上教育部門組織實施,縣級層面不得開展教育質量監測。

加強考試監督管理

嚴禁以升學率或考試成績對學校進行考覈排名、公開區域和學校的考試名次;

嚴禁給學校下達升學指標;

嚴禁以升學率對教師進行排名、獎懲。

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考試評價體系

(一)正確把握考試評價功能。評價指通過對學生學業成績、行爲和態度的測量分析,以促進學生學習與成長的方法,包括課堂測驗、平時考試、評語、等級等多樣方式。考試是測量學生學業水平的主要評價方式,包含實驗操作,口試與筆試,開卷考試與閉卷考試,期中考試、期末考試、畢業考試、升學考試等形式。必要的考試與評價是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能發揮診斷學情教情、改進教育教學方式、提升教育質量等功能。義務教育階段要減少考試頻次,淡化考試的甄別、選拔功能,突出考試的診斷、激勵和改進作用;除了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其他考試只是階段性的評價診斷,不具有甄別和選拔功能。

(二)優化考試評價體系。樹立全面發展的教育質量觀和科學的教育評價觀,遵循學段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完善面向全體學生、基於課程標準、體現素養導向、強化過程實踐、促進學生主動學習與自我教育的考試評價體系,完善學習過程評價和考試結果評價有機結合的學業考評制度。

(三)加強學習過程評價。要注重觀察、記錄與分析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表現,持續關注學生學習習慣、學習能力與創新精神等方面的進步。結合課堂教學、學科實踐,多途徑開展課程實踐性評價,可以通過隨堂交流、隨堂練習、實驗操作、課後作業等方式開展即時性評價,也可以通過單元測驗、實踐作業展示、學生述評等方式開展階段性評價。加強對話交流,增強評價雙方自我總結、反思、改進的意識和能力,倡導協商式評價。

(四)健全學生綜合評價。引導多元發展的綜合評價,綜合考慮學生學業成績與其他表現,客觀記錄學生成長中的過程表現,用好學生髮展綜合報告單,將其作爲促進學生自我教育和多元發展的重要手段。初中學生綜合評價的實施過程和結果表達,需滿足當地高中招生入學要求。

二、切實提升命題質量

(五)探索素養立意命題。遵循命題規範,依據課程標準,科學命制試題。要加強教考銜接,注重考查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教學目標達成情況,探索思維過程、創新意識、分析與解決問題能力的考查方法。要優化試題結構,提高試卷信度和效度,適度增加探究性、開放性、綜合性的試題比例,提高試題信度和效度。加快推進素養導向的考試評價,強化考試與課程標準、教學的一致性,不出偏題怪題,減少機械記憶性試題。

(六)合理控制考試難度。各學科考試難度應依據國家課程標準、教材內容和學校教學進度。初中各學科學期考試試卷難度係數宜控制在0.75左右。小學各學科命題應更突出基礎性和激勵性,高段的試卷難度係數宜控制在0.80左右,中段的試卷難度係數宜控制在0.85左右。

(七)豐富考試評價形式。改變片面依賴紙筆考試的現狀,加強對錶現性評價、實踐性評價等技術的研究及應用。注重對動手操作、作品展示、口頭報告等多種方式的綜合運用,加強口語表達、實驗操作在學校日常考試中的運用和研究,推動考試評價與學科教學、作業設計的深度融合。

(八)引導學校自主命題。學校要加強考試形式、內容、難度控制、結果使用等的研究,結合作業設計,開展以評價活動設計及考試命題能力提升爲主題的校本研修,保證考試命題、評價活動與日常作業的質量。對於自主命題能力不足的學校,可採用教研部門或教共體提供樣卷、學校自主閱卷的方式過渡,逐步實現自主命題。

(九)開展區域評價研修。教研部門要加強命題技術研究,指導學校規範考試時間、題型、題量、難度、閱讀量和圖表要求,提高試卷的導向性、科學性、適標性和有效性。組織評價活動設計和命題規範與技術的研修,可通過區域樣卷解讀與學校試卷評析,策劃評價主題的區域與校本研修,提高一線教師命題與分析能力。

三、合理控制考試頻次

(十)切實控制學校組織考試的頻次。學校(包括教育集團,下同)是校級考試的組織單位,要科學合理安排考試,切實壓減校內(包括教育集團內校區間,下同)組織的各類文化學科統一考試,減少學生不必要的考試壓力。各地要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考試組織的底線要求,小學一二年級不以紙筆測試爲主要評價方式,不進行期末紙筆考試;小學三至六年級可組織期末考試;初中可組織校內期中、期末考試;義務教育階段不組織週考、月考,不組織任何形式的開學考。

(十一)嚴格控制區域組織的統一考試。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是義務教育階段區域性考試的責任單位。各地要認真執行教育部有關規定,除在小學六年級下學期可組織1次區域性統一考試、初三下學期總複習階段可組織1—2次區域性模擬考試外,不得面向小學其他年級和初中非畢業年級組織區域性或跨校區的統一考試;除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外,不得組織其他與升學掛鉤的選拔性考試;不得借高中“自主招生”等名義在義務教育階段組織或變相組織提前招生考試、跨地掐尖招生,擾亂學校的正常教學進度和學生的學習進程,破壞基礎教育生態。

四、科學運用考試結果

(十二)優化結果呈現方式。各地各校改進學生髮展綜合報告單,豐富評價內容,體現五育並舉,引導學生合理運用評價結果改進學習,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小學實行“等級+評語”的評價方式,採用分項等級評價,一般分3—5個等級。初中積極探索“等級+分數+評語”的評價方式。評語力求體現激勵性,提高針對性。

(十三)規範考試結果使用。各地各校嚴格遵守考試評價的倫理規範,淡化橫向比較,考試結果以適當方式反饋給學生和家長,考試分數和排名不得在學校張榜公佈,不得在家長羣傳播。除初中起始年級可依據測試成績進行均衡分班外,不得按考試結果設重點班、實驗班等,不得按考試結果給學生排座位、調行政班;初中各學期的期中、期末考試成績和初三下學期的模擬考試成績不得與升學掛鉤。

(十四)基於診斷改進教學。各地教研部門及學校要指導教師重視分項分析,診斷學情教情,科學研判教學工作的重點難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幫扶輔導。學校要加強對考試結果的整體分析,對教學情況作出科學判斷,針對性地開展教師教學指導和培訓,防止簡單化的班際橫向比較。

五、統籌教育質量監測

(十五)科學規範開展質量監測。教育質量監測是對區域教育質量發展狀況的科學調查與改進指導,應以全面客觀的監測數據支持教育決策、服務改進教育教學管理。質量監測應採取抽樣方式,按照“小專題、深分析、重改進”的思路實施,杜絕以監測數據對區域、學校進行橫向比較,嚴禁以監測之名行統考之實。

(十六)統籌各級質量監測任務。強化教育行政部門對義務教育質量監測的屬地管理責任。嚴格控制各級各類教育質量監測,減少教學干擾,避免增加新的考試壓力。原則上,義務教育質量監測由省級及以上教育部門組織實施,縣級層面不得開展教育質量監測。設區市層面確有需要開展義務教育質量監測,需提前向省教育廳報備,經省中小學教育質量監測中心組織專家評估認可後,方可開展;縣級層面確有需要開展義務教育質量監測,需提前向設區市教育局報備,經省中小學教育質量監測中心組織專家評估認可後,方可開展。省中小學教育質量監測中心要從監測方式的抽樣方案、監測內容指向區域教育質量的調查與診斷、監測數據重視結果反饋與改進等方面進一步評估質量監測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未經評估認可的地區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質量監測。

六、完善管理監督機制

(十七)開展規範考試管理整體試點。各地要加強統籌,結合小學生綜合評價改革、省義務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區等工作,開展規範考試管理的整體試點。從2024學年開始,各設區市教育局分別確定四分之一左右的縣(市、區)開展爲期1—2年的整體試點,鼓勵條件成熟的設區市開展全域試點。各設區市教研部門要加強專業支撐和業務指導,確保試點工作積極、平穩、有序推進。列入試點的縣(市、區)要積極探索,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相關措施。省級教研部門要及時總結推廣各地的經驗做法。

(十八)改進教育質量管理方式。各縣(市、區)教研部門要進一步改變觀念,鼓勵學校期末考試自主命題,建立專業指導小組,通過對學校自主命題質量的評價與研討,提升教師評價素養。要加強有計劃的教學視導、教學調研、推門聽課、走訪座談,探索建立基於學情診斷的教學與管理改進模式,開展基於實證的學校教學診斷改進機制。

(十九)加強考試監督管理。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堅持五育並舉、全面發展的育人觀,嚴禁以升學率或考試成績對學校進行考覈排名、公開區域和學校的考試名次;嚴禁給學校下達升學指標;嚴禁以升學率對教師進行排名、獎懲。各地教研部門要安排專門人員落實教育評價的組織、指導和研究工作。教育督導部門要將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作爲落實“雙減”要求、規範教學秩序和辦學行爲的重點事項,持久性、常態化納入教育督導範疇。對各類違規考試行爲,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層層追責、嚴肅問責。既要防止增加學生考試評價的負擔,也要防止增加教師對組織實施考試、評價的負擔。

(二十)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要加強正面宣傳,引導學校準確把握義務教育學校考試評價功能,統籌處理好考試、作業、日常評價、質量監測等方面關係。要進一步完善義務教育評價體系,科學合理安排考試,引導深化課程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要積極引導家長和學生正確看待考試結果,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

來源:教育之江、愛寫作的獅子

編輯:瞿含張

審覈:林 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