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2年「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再修197點 警政署迴應了
警政署修訂偵查犯罪手冊,調整部分內部處理案件的作業規定。(警方提供)
警政署爲因應警察偵辦刑案工作需要,於民國69年訂頒警察偵查犯罪規範,後更名爲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歷經12次修正,上次修正日期爲108年10月4日。爲使手冊內容更符合法制現況及實務運作,上月警政署再修正本規定,計修正197點、刪除1點及新增2點。警政署表示,此爲警方的內部作業規定原則,不影響民衆權益。
根據手冊修訂內容,大多是釐清各類案件受理、偵辦的管轄權,以及因應婦幼案件修法,相對應的處理原則。近日該修訂對照表,已透過電子郵件寄送給全國刑警,要求依新規定辦理。
警政署指出,配合刑事訴訟法修正,修正犯罪嫌疑人及證人通知書及執行拘提逮捕告知本人及親友通知書,並增列交郵務送達證書等相關附件格式;另因應實務運作現況,修正贓物認領保管單格式、改爲電子化之紙本表單格式,並變更附件序號。
另外,過去的偵查犯罪手冊規定,警察需關懷暴力犯罪被害人,會讓基層誤會,性侵被害人是否也需關懷,將導致被害人心理二次傷害,這次修訂版,就明文排除,讓基層處理相關案件,能有依循S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