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不做就傷害妳最好朋友」!小四童:好但只能一次 哥狂敲門

最高法院女童前後證詞不一,改認定被告在未違反她的意願下,與其發生兩次關係。(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中部一名國小女童遭父親猥褻後安置,沒想到又被代課老師發生關係,次數多達8次或9次。但被告否認犯行,辯稱是要蒐證女童父有無對她性侵、性騷家暴。最高法院認爲,女童的前後供詞不一,依兩個「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老師8年6月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被告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在該校擔任代課老師,曾於女童就讀國小4年級上學期時,先以簡訊告白,「我喜歡妳,如果妳不把這件事講出去,這件事就是真的,如果講出去,這件事就是假的」,待對方允爲女友後,不顧她的祖母哥哥都在家,以「指導功課」爲由在房間嘿咻。諮商師對女童進行心理輔導,無意間得知此事,全案曝光

女童證稱,哥哥有次覺得怪怪的,在她和老師的性行爲快結束時,有來一直敲門,「被告那時候就好像不開心,就走出去打哥哥。但我沒有親眼看到,因爲我那時候躺在牀上。」

根據判決,女童在性平調查中表示,「他說我們來做愛好不好」、「老師說如果妳不跟我做愛,妳就不是我女朋友」、「我就說好,但是隻能一次」;但在性平會中場休息後,女童改稱遭被告威脅,「如果我不跟他做愛的話,他就有可能傷害我最要好的朋友。」

最高法院法官因此未採信被告對女童強制性交,改認定未違反女童意願的情況下,與其發生兩次關係。但法官也說,被告聽聞女童被猥褻,可直接報警聯繫導師,反而三番兩次在女童父母假日不在家,到對方住處,以裝設監視器或擺放錄音筆方式,自行蒐集女童父有無爲上開犯行證據 ,有違常情。

法官痛斥被告與被害人師生關係,應知對方心智仍在發展中,竟利用少女情懷加以指染,惡性非淺,且犯後未賠償被害人,因此判刑8年6月確定。全案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