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管理辦法》修改並施行 路邊臨停欠繳費記錄不再納入個人徵信 未按規定啓動繳費流程不再處罰五百元

深圳新聞網2024年6月6日訊(深圳特區報記者 樊怡君)路邊臨時停車,逾期未繳納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有關記錄將不再被納入個人信用徵信系統;未按照規定啓動停車繳費流程,不再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0元罰款。記者從最新一期市政府公報獲悉,《深圳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近期修改並施行,此次修改的兩處條款事關道路臨時停放交通違章處罰和個人徵信問題,引發駕車人廣泛關注。

記者瞭解到,《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有兩處:一是刪除了《辦法》中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涉及信用管理的相關內容,修改後的條款爲:使用人實際停放時間如超過擬停放時間,在足額補繳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前,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可以拒絕該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車位;使用人逾期未繳納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且無法成功從信用卡中扣除相應數額的使用費,在足額補繳費用前,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可以拒絕該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車位。此前條款規定上述兩種情形的有關記錄會被納入個人信用徵信系統,而此次修改刪除了這一規定,這也意味着這兩種情形將不再被個人信用徵信系統記錄在案。

本次修改,還將“未按照規定啓動停車繳費流程”這一情形,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0元罰款的情形中刪除,這意味着未按規定啓動繳費流程將不再被罰款500元。《辦法》規定,在收費時段內使用道路停車位的,使用人每次停車時應當啓動停車繳費流程,跨越免費停車時段連續停放至下一收費時段的,應當在下一收費時段計費前按照提示重新啓動停車繳費流程。車輛在免費時段內停放且連續停放至收費時段的,使用人應當在收費時段計費前啓動停車繳費流程。

這一修改也受到司機歡迎。有臨時停車經歷的市民張女士表示,有時着急下車辦事,一時疏忽忘記及時繳費,現在只需後續補繳即可,對無意之過、無心之失給予了合法尺度內的容錯空間,“修改讓規章更合理更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