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育嬰假 以歷日計算10日前告知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請領條件爲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至於津貼部分,按照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成計算,加上政府另提供2成薪資補助,共發給8成的津貼及補助。

由於大幅提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水準,也讓更多受僱勞工申請育嬰留停,站在企業端,該如何在勞工去放育嬰假之前,及時找到人力也成爲一大問題。依照現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10日前以書面向僱主提出」,但「10日」到底是10個工作天、或者是10個歷日成爲勞資雙方之間的最大疑問。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指出,有關「10日前」的計算方式,是以受僱者向僱主提出書面申請的隔天開始,「依歷計算」至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始日的前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