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所得稅複查 需在7月30日前提出

財政部稅局指出,目前爲報稅季期間,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若民衆企業稅額繳款書有疑慮,需在繳稅期限屆滿後30日內提出複查,以綜所稅、營所稅而言,今年最晚要在7月30日以前申請複查。

官員指出,我國稅務行政救濟對象分爲兩種,包括「非核定稅捐處分」與「覈定稅捐處分」。

依稅捐稽徵法第58條規定,非核定稅捐處分多爲已確定稅額通知書或是不涉及稅額情況的通知書,例如申請免使用統一發票,還有未在期限內提出複查的稅額、分期繳納稅款等,民衆可在收到通知書後30天內直接提起訴願,不用經過複查程序,提出訴願日期以行政處分機關收受訴願書日期爲準。

反過來說,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覈定稅捐處分多半是稅額通知書、繳款書或罰鍰處分書等,例如所得稅額通知書、漏報稅的補稅單。如果民衆對稅額有疑慮,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必須在繳稅期限後30天內申請複查,以寄出郵戳臨櫃遞件日期爲準。若對複查結果不滿意,可在複查決定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訴願。

但不管是非稅捐或稅捐處分訴願結果,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06條規定,只要民衆對訴願結果不滿意,可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後的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舉例來說,A先生在今年4月底接獲所得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限至今年6月30日,但他發現稅額通知書上多出了一筆鉅額所得,明顯不符合自身情況,則A可在4月底~7月30日期間向國稅局提出複查,要求稅局重新查覈並計算其所得。

若A申請複查後在7月31日收到複查結果通知書,但是對複查結果不滿意,還是可在8月30日前向財政部提出訴願。

假設A在9月15日獲得訴願結果通知書但對於訴願結果仍不服,A可在11月15日前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