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神主牌位22天反悔!只退半價 他辯不識字被「打槍」 原因曝

苗栗縣鄭姓男子申請「青埔生命紀念館」神主牌櫃位,繳納全額2萬5000元,22天后反悔,不滿館方僅退一半金額,接連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都遭駁回。(翻攝青埔生命紀念館臉書/王煌忠臺中傳真)

苗栗縣鄭姓男子向「青埔生命紀念館」申請神主牌櫃位,並繳納全額2萬5000元,22天后反悔,但館方依契約內容僅退1萬2500元,鄭男提訴願遭駁回,再提行政訴訟,主張自己不識字,並引用消保法,控館方未給予5天審閱期,請求全額退費,法官認爲,申請神主牌位非消費關係,不適用消保法,另外鄭男申請神主牌櫃位,有輔佐人協同前往辦理,且已逾14日以上,駁回張男之訴。

判決書指出,鄭姓男子在2023年3月16日向苗栗縣苑裡鎮「青埔生命紀念館」申請1樓神主牌位,並在翌日付清2萬5000元費用,在同年4月7日申請全額退費,因自申請繳費日起逾14日,鎮公所依《苗栗縣苑裡鎮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退還已繳半數1萬2500元。鄭男不服提起訴願,經苗栗縣政府駁回。

鄭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自己不識字,申購神主牌位時有告知銷售職員,但銷售職員未向其告知、解釋退款規定之內容,顯屬不當;另外鄭男所填寫申請書性質爲定型化契約,被告未給予5日審閱期,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契約爲無效,請求全額退費。

法官認爲,被告苑裡鎮公所基於營造物利用關係,憑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向張男收取規費,並非消保法定義「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既非消費關係,自無定型化契約審閱期問題。

另依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經覈准使用納骨堂未經入堂使用而申請退費者,除收取作業費外,在14日以內者,可全額退費,如超過14日至1年申請退費者,則僅退還所繳納費用百分之50。另外張男主張不識字,不能閱讀理解,但當日有輔佐人協同前往辦理,對於退費規定公開資訊自可輕易查詢得知。

法官結論指出,張男申請使用被告所設置青埔敬心館神主牌位,爲營造物利用關係,被告依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以原告距申請時已逾14日以上,僅退所繳規費半數,尚無不合,張男請求被告應全額退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