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30年以上老屋過半達483萬餘戶 全國屋齡平均32年老化嚴重

▲審計部報告。(圖/審計部提供)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審計部29日公佈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覈報告。針對政府推動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執行情形,報告顯示,截至去年底止,全國住宅屋齡平均32年,其屋齡超過30年之老屋高達483萬餘戶,逾全國房屋總量919萬餘戶之半數(52.59%),3年間增加47萬餘戶老屋。而至去年爲止,全國各市縣受理之危老建築重建案合計4076件,已覈准實施重建計劃者計有3414件,其中以臺北市904件最多。

我國人口大部分集中於都市地區,形成土地利用高密度發展,衍生老屋林立、公共設施服務水準降低、生活環境品質惡化及都市機能未符民衆需求等問題。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資料顯示,截至去年底止,全國住宅屋齡平均32年,其屋齡超過30年之老屋高達483萬餘戶,逾全國房屋總量919萬餘戶之半數(52.59%),且相較於109年底統計之老屋總數436萬餘戶,3年間增加47萬餘戶,房屋老化情形嚴重。而老舊都市地區,因過往都市發展定位不明,且長期未落實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致市區街道狹小擁擠,建物普遍面臨老化與不符合現行消防及建築安全規定等問題。

審計部報告指出,地震頻繁,持續威脅房屋建築安全;民國88年發生921大地震,造成全國5萬戶房屋全倒之嚴重災損後,政府雖於當年底啓動修正「建築技術規則」之耐震設計規範,並陸續於民國94年、100年、111年及113 年間檢討修正該規範,以提高建築物耐震係數,期減輕震災損害程度,惟規範修正前已興建完成之房屋,不僅屋齡相對較高,更潛存高震災風險。

政府爲解決老屋耐震能力不足問題,並促進都市土地再開發利用,遂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已完成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建築重建條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等「都更三法」制定與修正作業。

行政院於107年覈定內政部實施「都市更新發展計劃(108-111年)」,由前內政部營建署(去年改製爲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負責推動,計劃總經費17億9000萬元,計劃內容包括:強化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機制、專責機構協助擴大都市更新量能、鼓勵民間自主實施都市更新及厚植都市更新產業人才等。嗣於前年8月29日覈定內政部賡續實施「都市更新發展計劃(112-115年)」,計劃經費6億6200萬元,其內容包括:處理中高樓層建築都市更新、深化全民都市更新學習環境、強化公辦都市更新成效、建構民間都市更新輔導機制及新訂(變更)都市更新計劃以落實都市計劃等。

政府爲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劃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以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於民國106年制定公佈危老建築重建條例,並明文訂定施行日期至民國116年。惟原規定該條例施行後3年(民國109年)內申請重建即獲得容積獎勵,因衆多地主及投資者反映未能於期限內及時申請,爰政府再度修法延長5年至明年。

根據審計部報告顯示,截至去年底止,全國各市縣受理之危老建築重建案合計4076件,已覈准實施重建計劃者計有3414件,其中以臺北市904件最多,臺中市663件次之,新北市531件再次之;其他超過100件者,依序爲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及新竹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