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掏空東洋 前董座提民事求償敗訴

臺灣東洋藥品前董事長林榮錦指控東洋以不正當方法取證,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臺北地院一審判決林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東洋藥品工業公司前董事長林榮錦,遭東洋公司指控涉嫌掏空資產官司纏身,林榮錦日前反控臺灣東洋以不正方法取得證據,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臺北地院10日一審判決林榮錦敗訴。臺灣東洋公司表示,對判決結果深感欣慰,感謝司法再還清白,公司仍會秉持誠信正直的經營理念,專心發展本業、佈局國際,爲維護4萬多名股東權益努力。

臺灣東洋指出,林榮錦任職東洋董事長期間涉嫌掏空公司資產,檢察官起訴林榮錦犯罪所得超過30億,一審依證交法非常規交易罪、特殊背信罪重判林10年徒刑,雖高院一度改判無罪,但經東洋請求檢察官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爲二審判決仍有諸多疑點未釐清,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中。

但林榮錦在案件更審期間,另指控臺灣東洋及其法務長等人,對本案通緝中的被告Denis以不正方法取得證據,並提告民事求償。北院審理認爲,臺灣東洋並無林榮錦所指控的不當行爲,更未以任何方式侵害林的法律權益,昨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東洋強調,該公司長期投入多項困難學名藥發展,林榮錦於2008年及2009年間,在未呈報董事會下,逕自將相關具發展潛力的藥品與由前臺灣東洋員工Denis私自設立的海外信箱公司Inopha AG簽訂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授權合約,涉嫌掏空公司30億,整體損失更高達近60億。

林榮錦遭東洋指控掏空官司纏身,除被控擔任東洋董事長期間,未經董事會同意,逕自將多項關鍵藥品CaelyxII、LIPO-AB、Risperidone、Leuprorelin非法授權給Inopha AG,案由高院更審中;東洋也對林榮錦等人提民事求償57億,另由臺北地院審理中。

林榮錦另以晟德大藥廠名義,訴請確認與臺灣東洋簽署的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委任開發協議契約關係存在案,去年11月高院更一審認定契約關係不存在,判決晟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