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矚目是裁判的依據嗎

(示意圖/達志影像)

日前南投康建生技驚傳槍擊4死案,「行刑式槍決」震驚全國,自然是一樁社會矚目的案件。且有自稱法醫的民衆已經以專家之姿,呼籲「馬上執行死刑」。

另一受社會矚目的案件是林秉樞案。報載林秉樞對民進黨高姓立委施暴拍攝不雅照,在因有反覆實施強制罪及恐嚇罪之虞被裁定羈押,期間兩度延押。合議庭7月間已兩度訊問林某,考量證人已詰問完畢,權衡林某藏匿的可能性後,爲落實國家刑罰權公益,因此日前准予80萬交保。

審判庭還是認爲林秉樞犯嫌重大,羈押原因未消滅,但准予交保。雖說80萬保證金目的在預防藏匿逃亡,但《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如今交保,是確定林某已經沒反覆實施強制及恐嚇的可能嗎?從報導以觀,審判庭交保的理由並不充分。

反觀瑪莎拉蒂三煞毆打宋姓大學生重傷案,因羈押期期滿,律師聲請交保,但法官以全案是「媒體矚目」案件,有串證之虞,裁定第3次延押。前述羈押的要件是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湮滅證據、串供、逃亡等之虞,法院得裁定羈押。「媒體矚目」會是裁定延押不許交保的理由?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獨立審判,因媒體矚目而不交保,豈不是法官受媒體干涉嗎?

社會大衆對於事理的判斷自然有一定標準。但涉及刑事責任的判斷,要依據事實,必須直接接觸證據,纔有資格下斷語,不能單憑媒體報導。輿論判決就是一種私刑的過程。《國民法官法》之宗旨,在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彰顯國民主權理念,不是在容許私刑。因此,社會矚目就不能是判刑的依據。法官更不能以社會矚目、媒體壓力而受影響。

這些所謂「社會矚目」案件,檢察官若想都列在國民參審,大概都不困難。一旦變成國民參審,這些案件在輿論審判之後,可能都如上述那位法醫專家所言,可以「馬上執行死刑」了。

長久以來,法院爲了提醒法官,多着心於一些重大案件,常在案卷箱子上捆上紅布條,並把案號編爲「矚字」或是「重矚字」。案件編列輕重或是矚目,就是一種偏見。拉丁法諺有云「裁判結果,可使白者黑,黑者白;曲者直,直者曲。」任何案件對當事人而言,都是天大地大的事,法院適宜在案件審理之前就預判輕重?法院可以因社會矚目,而對案件的處理有以差別?

法院是一個講理的地方,是依據法律,論定事實適用法律的神聖場域。社會大衆應該信賴司法,不可放任輿論審判;法院更應該不受干涉,體認國民的法律感情,獨立審判落實在個案審理中,以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作者爲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