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以家庭爲單位 立委憂「這羣人」再度被排外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天審議《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表示,希望社福基本法能夠有條件納入以「個人」爲單位提供福利服務,才能接住這羣被制度排除的民衆。(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日審議《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邀請衛福部長薛瑞元備詢。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表示,新冠疫情初期有部分民衆生活陷入困境,卻因以「家庭」爲單位的審覈制度,被擴大急難紓困方案排除在外,希望社福基本法能夠有條件納入以「個人」爲單位提供福利服務,才能接住這羣被制度排除的民衆。

洪申翰指出,2020年新冠疫情爆發時,很多民衆生活陷入困境,卻被衛福部的擴大急難紓困方案排除在外,因爲當時審覈通過與否是以「家戶存款」爲標準,但這羣人可能已經和家庭分開生活、不可能向家裡拿錢,個人就業或居住部穩定,卻無法被福利制度保護。

洪申翰說,當時和衛福部溝通許久,都沒辦法解決,最後是以籤切結書、模糊認定的方式來解套,才讓許多拾荒者、舉廣告牌、賣玉蘭花、流動攤販、個人接案的底層勞工,能夠通過審覈條件,「但這只是權宜之計,不是完整的審覈制度!」

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第八條指出,福利服務應以家庭爲中心、社會爲基礎。洪申翰擔憂,會不會重演當時急難紓困的情形,當個人離開家裡就很難尋求資源,卻因爲類似的邏輯而被排除在外。社福基本法作爲上位法律,涵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等基本施政方針,應在草案第八條給予彈性,有條件納入以「個人」爲單位提供福利服務,而非限定以「家庭」爲單位。

衛福部長薛瑞元迴應,以傳統來說,家庭需負第一關責任,當家庭無法支持才由社區、國家保護,當然隨着社會變遷,有很多狀況是離開家庭,究竟這是例外還是通則,需要去考慮;社福基本法本身是通則性的,如果要把例外狀況放進去,最好是在專業法規裡面處理,這都可以再討論。

另外,洪申翰認爲,目前社福基本法草案第6條關於社會救助的精神與定義,不能保守停留在「維持生計」這種生存層次,建議衛福部應與國際接軌,採用兩公約條文當中的「適當生活程度」或「適足生活程度」用字定義,讓接受社會救助的民衆能夠受到更有尊嚴的衣、食、住對待。

薛瑞元對此說明,聯合國公約的基本精神是一個提醒,全世界各國經濟狀況其實不一樣,各國家可以依照本國去設定最低生活標準;現在的概念是維持有尊嚴的最低生活標準,可以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