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騎行發生碰撞致人死亡,是過失犯罪還是意外事件?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17歲的小浩騎車與對向騎行的小琴在綠道轉彎處相遇,雙方避讓不及發生碰撞,導致小琴死亡。模擬實驗顯示,一般行車避讓總反應時間爲2.5秒,而客觀環境因素留給小浩的反應時間僅有1.6秒——

這起交通事故,

是過失犯罪還是意外事件?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檢察院檢察官通過細緻審查、自行補充證據,對一起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過失致人死亡案改變定性,將其調整爲意外事件,並對小浩(化名)作出不起訴決定。在此之前,小浩因爲這起意外的交通事故,生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如今,拿到不起訴決定書的小浩也收到了自己期盼已久的大學錄取通知書。

2023年4月9日10時許,讀高二的17歲少年小浩騎車與對向騎行的小琴(化名)相遇,雙方避讓不及發生碰撞。小琴摔倒後頭部着地,因重型顱腦損傷死亡。公安機關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將該案移送新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因案件如何定性分歧極大,該事件在網絡上引發關注。被害人小琴方認爲,小浩越過道路中心線到對向車道騎行,屬於應當預見自己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小浩予以嚴懲。而小浩方認爲,小琴騎行共享單車時未佩戴頭盔等防護工具且超速行駛,是造成死亡結果的關鍵因素,堅持認爲小浩的行爲不構成犯罪。

“如果當時能夠讓開就好了……”走訪中,小浩的一句話引起了檢察官的思考。“‘如果當時能夠讓開’是行爲人事發時不能預見的樸素表達,是否具有預見能力是區分疏忽大意過失和意外事件的關鍵。”新都區檢察院“亮晶晶·香城陽光”未檢團隊負責人魏婷說。

是過失犯罪還是意外事件?在上級檢察機關的指導下,辦案檢察官實地復勘案發現場,發現小浩的騎行方向爲上坡,小琴的騎行方向是下坡,碰撞地點處於道路轉彎處,存在較大視野盲區。模擬實驗顯示,一般行車避讓總反應時間爲2.5秒,而從小浩的騎行方向發現對向來車到緊急制動,客觀環境因素留給他的反應時間僅有1.6秒。

通過詢問專家證人,辦案人員計算得出小浩的車速介於每小時22千米至33千米,小琴的車速則介於每小時32千米至34千米,並無相關法律法規對綠道內單車騎行限速作出強制性規定。

辦案人員通過一幀一幀反覆觀看監控視頻,並重新丈量雙方碰撞點及小琴摔落處後認爲,小浩騎行時穿戴頭盔、手套等護具,所騎行的山地車在案發前保持在正常車道線內,事故發生時僅偏離道路中心線0.8米。目擊證人的證言也印證了小浩“上坡騎行車輛方向不好掌控,暫時偏離中心線,才發生了碰撞”的供述。

今年4月,新都區檢察院組織召開不公開聽證會,邀請法學專家、辯護律師、委託代理人、人民監督員和社會工作者參加,就因果關係判斷、一般人標準和行爲人具體的心智年齡、生活經驗及分析預見能力等問題,充分聽取各方意見。

“即使成年人也很難預見到短暫偏離道路中心線進而發生碰撞會出現致人死亡的後果,更不能期待身爲未成年人的小浩具有預見可能性,小浩主觀上不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胡東飛發表專家意見。

根據刑法第16條,行爲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新都區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結合法律規定、全案證據及自行補充偵查、聽證會情況,認爲該案系意外事件,小浩沒有犯罪事實,決定對其作不起訴處理。今年4月28日,新都區檢察院對該案召開不起訴公開宣告會,檢察官對案件事實情節、法律適用等進行了釋法說理和法治宣傳,與會各方均表示認可。

“檢察機關考慮到當時的客觀環境,以及小浩的認知能力,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改變了小浩的人生,守護了社會公平正義。”成都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林青青說。

雖然小浩不承擔刑事責任,但事故的發生導致小琴死亡,給小琴一家帶來傷害,小浩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對此,新都區檢察院積極引導雙方通過合法渠道解決民事糾紛。目前,小琴的家屬已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賠償,小浩一方也已先行賠償小琴一方喪葬費及精神撫慰金等,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來源:檢察日報·要聞版

作者:查洪南 喬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