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櫃俏秘書遭老總性騷擾看精神科 法官認定職業災害

一名在上櫃科技公司擔任總經理秘書女子指控遭到總經理性騷擾,公司未能妥善處理,還將她非法解僱。新北地院判她勝訴。(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一名女子在新北市某上櫃科技公司擔任總經理秘書,卻遭到總經理性騷擾,她指控公司不但未妥善處理,還將她非法解僱。該公司強調是因業務緊縮虧損,因此裁員,但新北地院調查後仍認定是違法解僱,且女秘書因遭到性騷擾而罹患重度憂鬱症,屬於「職業災害」,判該科技公司須賠償女秘書10萬餘元;另於明年5月至對方復職爲止,每月須支付5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女秘書指控,她在2008年到2012年間任職總經理秘書,卻遭總經理多次性騷擾,向公司反映後,雖有調整職務,但仍持續遭到騷擾。甚至2014年又被公司調回原職務。

因爲公司未能立即有效處理,導致女秘書在內部調查結果出爐前,被迫使用特休病假事假理由避開與總經理接觸機會,甚至自辦留職停薪,最後公司用降調方式分開2人。

而她遭降爲產品推廣主任,去年11月公司又以業務緊縮虧損爲由裁撤該部門,令她在當月底離職。但公司108年度營運正常,營業收入持續成長,甚至還招募新員工,顯是非法解僱。

該公司則辯稱,接獲性騷擾通報後,已立即做出妥適處理,大量減少2人接觸機會,並非沒有作爲。此外,公司近5年受大環境景氣影響,確實呈現虧損狀態,且虧損金額高達3億3千萬元,人力精簡依法有據。

不過新北地院調查認爲,該名女秘書因爲被性騷擾,開始出現失眠、焦慮、易怒情緒不穩等症狀,自2009年起接受精神門診治療長達8、9年,認定女秘書確實因性騷擾而遭受職業傷害。

法院認爲,女秘書既然因性騷擾衍生的職業傷害而接受治療,且治療還沒結束,按勞基法規定,公司不得終止僱傭契約,所以認定公司解僱行爲違法,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

新北地院判決,該科技公司須賠償女秘書10萬7千餘元;另於明年5月至對方復職爲止,每月須支付5萬3千餘元,且自女秘書去年離職日起到復職爲止,每月需向原告的退休專戶提撥3千3百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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