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大股東及董監高人員因離婚、法人終止等分配股份在新規施行前完成股份過戶的 適用過戶時相關減持規定
財聯社5月24日電,上交所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5號——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適用於主板、科創板上市公司,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新舊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具體如下:
一、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離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在《指引》施行前完成股份過戶的,適用股份過戶時本所相關減持規定;在《指引》施行後完成股份過戶的,適用《指引》規定。
二、上市公司股東因股票質押、融資融券、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違約處置等減持股份,相關股份在《指引》施行前完成質押登記或者成爲融資融券業務擔保物的,適用當時本所關於上市公司破發破淨分紅不達標的減持規定;在《指引》施行後完成質押登記或者成爲融資融券業務擔保物的,適用《指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