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遠中經濟合作社被指拒開成員大會,律師: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
日前,以“經濟合作社成員權益保護”爲主題的沙龍活動在北京市澤亨律師事務所舉辦,多位深耕不同領域的教授與律師圍繞經濟合作社成員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集體資產監管體制、及如何保護集體資產不流失等議題,在現場分享了各自的觀點。
參加本次沙龍的嘉賓還包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校外導師、北京存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胡勝利;前最高檢檢察官、北京合弘威宇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魏景峰;北京市律協行政訴訟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京哲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行政業務部主任張天增;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冤案疑案研究中心主任張春雨。此外,多家媒體記者也受邀參會。
值得一提的是,兩名從上海趕來旁聽的集體經濟合作社成員也在現場講述了她們的遭遇和困惑。作爲案例,從2020年開始,上海市華涇鎮遠中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遠中經濟合作社”)多名成員,曾向華涇鎮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遠中經濟合作社主要管理人員存在“涉嫌違背法定程序,低價折股轉賣致集體資產流失”的問題。
此外,上述反映的成員還表示,其所在的遠中經濟合作社從2020年9月26日成立至今從未召開過成員大會,只是每年召開36名成員組成的成員代表會議,即使他們已經獲得了合作社全部成員的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同意,多次聯名向遠中經濟合作社申請召開臨時成員大會,但都被對方以“合作社不屬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範疇”爲由拒絕。
針對遠中經濟合作社成立至今從未召開過成員大會,及上華涇鎮相關部門認爲遠中經濟合作社系按照《上海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依法登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情形,魏景峰律師認爲,華涇鎮政府回覆是錯誤的,遠中經濟合作社應是屬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範疇。
魏景峰律師表示,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其中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規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雖然法律也規定了可以由成員代表大會行使成員大會的職權,但是按照規定,成員代表的人數最少爲五十一人。華涇鎮遠中經濟合作社成員有2000多人,但是成員代表只有36人,顯然違反了上述最低人數的規定。
魏景峰律師認爲,最低人數規定是硬性規定,立法目的就是爲了保護全體成員的權利。代表的人數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人數要求時,會造成代表的職權過於集中,不利保護全部社員的權利,即這36名代表或不能代表全體成員的權利。而且《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是法律,屬於上位法,任何違反上位法的下位法,如部門性規章也好,地方法規也好,均不得與上位法作出矛盾或者衝突的規定,否則沒有效力。如果有證據證實36名代表根本不能代表社員的利益的話,在這種情況下,是應當召開而非或者召開全員大會,這樣纔會真正保護全體社員的權利。
面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提出的如何保障知情權的問題,張天增律師解答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知情權是成員所享有的知悉、獲取成員自身利益和集體共同利益相關事項的重要權利,是保障其成員權行使的一項基礎性、保障性權利,其範圍應當包括財務知情和事務知情。
張天增律師表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往往是矛盾的,在日常生活中,集體經濟組織侵犯成員權利的情況往往發生,那麼成員就要積極行使成員權,通過查閱、質詢、建議、監督等途徑實現成員的知情權,但在實踐中往往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阻撓,在此種情況下,成員權利往往無法得到保障,那麼就應當採用新聞媒體監督、訴訟等合法途徑維護成員的權利。
在張天增律師看來,華涇鎮遠中經濟合作社系按照《上海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依法登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上海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經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員或者理事會、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之規定,超過十分之一的成員提議就應當召開成員大會,現約三分之一的成員要求召開成員大會,符合《上海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遠中經濟合作社拒絕召開成員大會是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的,作爲律師,他建議成員或繼續向市、區和鄉鎮農村管理機構反應,以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
(來源:中國企業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