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稅務:8個不同稅種的外幣匯率折算

1.增值稅

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2.消費稅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3.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爲人民幣以外貨幣的,按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申報的上一月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後辦理彙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人民幣以外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股權轉讓所得外幣折算:轉讓的股權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按照結算當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所得稅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年度彙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摺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企業少計或者多計前款規定的所得的,應當按照檢查確認補稅或者退稅時的上一個月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少計或者多計的所得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應補繳或者應退的稅款。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支付或計價的,分別按以下情形進行外幣折算:

(一)扣繳義務人扣繳企業所得稅的,應當按照扣繳義務發生之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爲相關款項實際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業在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前自行申報繳納應源泉扣繳稅款的,應當按照填開稅收繳款書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三)主管稅務機關責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業限期繳納應源泉扣繳稅款的,應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作出限期繳稅決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5.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以人民幣爲計算單位。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爲外國貨幣的,以取得收入當天或當月1日國家公佈的市場匯價摺合成人民幣,據以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

6.房產稅

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爲記賬本位幣的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在繳納房產稅時,均應將其根據記賬本位幣計算的稅款按照繳款上月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

7.印花稅

應稅憑證金額爲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應當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人民幣確定計稅依據。

8.車輛購置稅

納稅人以外匯結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按照申報納稅之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徵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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