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面向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等產業創新發展需求,建成一批服務支撐能力強的功能型平臺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四部門印發新修訂的《上海市研發與轉化功能型平臺管理辦法》。《辦法》指出,面向本市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新材料、先進製造等產業創新發展需求,建成一批服務支撐能力強、運行機制新、具有較強產業影響力和區域輻射力的功能型平臺,形成對產業鏈各環節研發與轉化過程的技術服務供給,增強重點產業和地區創新策源能力,支撐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功能型平臺是以企業化運作爲主要方式,以提供產業共性技術研發與轉化服務爲主要功能,以培育和孵化創新企業、構建產業創新生態爲主要目標的非營利新型研發機構。功能型平臺的建設運行遵循政府主導、市區聯動、多方參與、市場化運作原則,注重引導產學研各方參與投入,實行靈活開放的管理運行機制。

功能型平臺財政資助資金分爲建設資金和運行資金,均由市、區兩級政府共同安排。已建平臺的市級建設資金在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對新建平臺的市級財政支持以運行經費爲主。所在區安排的功能型平臺運行資金,原則上不低於市級財政投入。

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附:上海市研發與轉化功能型平臺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爲貫徹落實《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關於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增強科技創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見》(滬委辦發〔2019〕78號),進一步加強本市產業共性技術體系建設,規範上海市研發與轉化功能型平臺(以下簡稱“功能型平臺”)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位)功能型平臺是以企業化運作爲主要方式,以提供產業共性技術研發與轉化服務爲主要功能,以培育和孵化創新企業、構建產業創新生態爲主要目標的非營利新型研發機構。

第三條(目標)面向本市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新材料、先進製造等產業創新發展需求,建成一批服務支撐能力強、運行機制新、具有較強產業影響力和區域輻射力的功能型平臺,形成對產業鏈各環節研發與轉化過程的技術服務供給,增強重點產業和地區創新策源能力,支撐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第四條(原則)功能型平臺的建設運行遵循政府主導、市區聯動、多方參與、市場化運作原則,注重引導產學研各方參與投入,實行靈活開放的管理運行機制。

第二章組織推進職責

第五條(推進小組)市科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上海長三角技術創新研究院(以下簡稱“長三院”)聯合設立上海市研發與轉化功能型平臺建設工作推進小組(以下簡稱“推進小組”),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區政府、國有資本金代持機構等,協同推進功能型平臺建設有關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功能型平臺的發展規劃和支持政策。

(二)推進功能型平臺的統籌協調。

(三)組織對功能型平臺的評估考覈和監督。

(四)研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推進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科委。

第六條(部門職責)市科委是功能型平臺建設的責任部門,負責總體組織協調、業務推進和考覈評估。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分別在發展規劃、財政投入等方面支持功能型平臺的建設與發展。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教委、市衛生健康委等作爲推進部門,負責會同功能型平臺所在地的區政府開展功能型平臺的具體遴選推薦和推進。長三院受市科委委託,負責對功能型平臺開展專業化服務管理。

第三章建設條件與程序

第七條(建設理念)功能型平臺的建設,應當面向實際需求,注重有序規劃,彌補市場缺位,推進協同開放。

第八條(條件)承建功能型平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聚焦本市產業創新發展前沿方向和重大需求,依託相關優勢科研單位的原創科技成果和科研基礎,牽頭組織開展產學研合作和中試熟化,且具備在未來三至五年內產業化落地的可能。

(二)具有較強的行業共性技術研發與轉化服務能力,已建成或正在建設國際國內領先的工藝平臺、中試線、檢測平臺、數據標準庫等。

(三)領軍人物長期從事相關產業技術研發和轉化,熟悉所在領域技術創新特點和產業化規律,且具有較高的行業影響力和號召力。

(四)擁有專職的研發與管理運營團隊,具備技術和產業敏銳度,擅長企業經營和市場拓展。

(五)平臺發展模式和戰略清晰合理,管理運行機制靈活開放,具備自我造血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

第九條(立項程序)功能型平臺建設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推薦。市政府推進部門、所在區政府依據功能型平臺建設的基本條件,組織相關單位組建運營公司,開展先期投入和培育,待成熟後向推進小組推薦。

(二)論證。推進小組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綜合論證,明確平臺實施任務、財政投入金額、考覈目標等內容,提出論證意見。

(三)立項。經推進小組審定立項,納入全市功能型平臺建設佈局。

第十條(建設支持週期)功能型平臺建設支持週期一般爲三年。期滿後,由推進小組根據評估和運行績效情況決定是否繼續予以支持。

第四章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企業化運作)功能型平臺由各相關單位出資成立運營公司,建立相應公司治理架構和內控制度,開展自主經營和投融資活動。

鼓勵功能型平臺利用技術服務所得、成果轉化收益、企業孵化投資、社會融資、國家重大項目申報等方式,取得服務收入,招募高水平人才團隊,逐漸實現自我造血和持續發展。

第十二條(合同式管理)對納入支持範圍的功能型平臺,採取合同式管理。功能型平臺運營公司與市科委、市政府相關推進部門、所在區政府、國有資本金代持機構等簽署合同協議,約定建設目標和週期、任務、資金投入、評估考覈指標等,按合同協議推進功能型平臺建設。

對於進入第二個支持週期建設的功能型平臺,應當簽署新的建設支持合同協議。

合同協議一般不予調整。如有特殊原因確需調整,應當報市政府推進部門和所在區政府初審後,書面提請推進小組審議批准。

第十三條(非營利屬性)功能型平臺應當按照公共科研和非營利原則,保持行業中立性,注重提升行業整體創新能級和水平。

運營公司各出資方應當事先約定在建設週期內不得分取紅利,對孵化成立的衍生企業,運營公司的持股比例應當有利於保持功能型平臺的中立性。

第十四條(出資單位和所在區附加職責)功能型平臺出資單位和所在區政府應當積極支持平臺建設發展,在產學研合作、人才發展、科研平臺、科研設施、科技成果轉化、投融資以及用地、落戶、住房、子女按政策就學等方面給予綜合性支撐保障。

第十五條(信息報送)功能型平臺應當定期彙總技術研發進展、平臺經營表現、重要變動等信息數據,編制年度報告、績效目標年度完成情況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向推進小組進行上報。

第五章財政資金投入與國資管理

第十六條(財政資金渠道)功能型平臺財政資助資金分爲建設資金和運行資金,均由市、區兩級政府共同安排。已建平臺的市級建設資金在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對新建平臺的市級財政支持以運行經費爲主。

所在區安排的功能型平臺運行資金,原則上不低於市級財政投入。

第十七條(運行資金管理)功能型平臺運行資金按合同約定進行穩定資助和自主使用,並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即由功能型平臺在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的前提下,自主統籌用於科研活動支出,但不得用於股東分紅、對外投資、單位間拆借、支付罰款、捐贈、贊助、員工學歷教育,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樓堂館所建設、超標接待、公費旅遊,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支的其他各類支出等。

第十八條(國有資本金代持管理)功能型平臺如涉及國有資本金代持,代持股份不納入國資委對代持機構實際支配的股權管理範圍,在第一輪建設支持週期內,相應經濟行爲原則上按平臺運營公司註冊資本原值進入取得相應股權,並按原值退出,免予評估備案和進場交易。區級配套支持的建設資金和非國資委出資的高校、科研院所參與功能型平臺建設發展的國資管理,可參照執行。

資本金代持機構原則上不干預平臺運營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可以不根據出資金額和股權比例要求相應的董監事席位和股東會控制權;但對於違背功能型平臺發展定位、戰略方向的事項,經報推進小組審議同意後,允許進行一票否決。

第十九條(財政投入“退坡”機制)積極探索財政投入“退坡”機制。原則上從第二個支持週期起,財政資助資金佔總收入資金的比例逐漸遞減,具體依照評估與運行績效情況,由合同約定。

第二十條(適用新型研發機構政策)功能型平臺適用本市新型研發機構相關規定,享受成果轉化、稅收優惠、人才計劃等科研事業單位相關政策。

第六章評估考覈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評估方式)推進小組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功能型平臺的建設運行情況進行考覈評估。具體包括:

(一)評估指標。由市政府相關部門與功能型平臺承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核心指標包括:共性技術攻關與服務、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引進、企業孵化、帶動產業發展及區域集聚,以及合同中約定的社會資金籌措、市區兩級政府配套支持等。

(二)評估週期。已在合同中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按照政府財政資金投入週期而定。原則上至少需進行中期、期滿兩輪評估。

(三)評估規則。評估按照“一臺一策”原則,結合每個功能型平臺實際,制定相應的評估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評估結果及運用)推進小組根據合同約定預期指標的完成情況,確定功能型平臺評估等級,按評估等級撥付運行資金。具體包括:

(一)評估等級分爲A類、B類、C類三類。對平臺履行合同和預期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全方位考察,得分率超過80%爲A類,60-80%爲B類,低於60%爲C類。

(二)對於評估爲A類的功能型平臺,按合同繼續給予後續全額運行經費的支持,並可啓動第二輪支持週期。

(三)對於評估爲B類的功能型平臺,可採取部分撥付、覈減撥付、暫緩撥付當年及後續運行資金的方式,督促平臺和相關責任主體整改到位。其中,部分撥付比例一般爲當年運行經費的50%;覈減撥付根據第三方評估結果和經費使用情況,據實覈定。

(四)對於評估爲C類的功能型平臺,合同終止,不再支持。

功能型平臺建設資金的評估和撥付,需同時遵守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監督管理)功能型平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制度,持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自覺接受專項審計、績效評價等監督檢查。

功能型平臺存在推進不力、弄虛作假、重大違規等情形的,經覈實,將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暫停經費資助、終止平臺建設、追回已撥經費等舉措,並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科研信用記錄,必要時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有效期)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