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太十餘年間給三個兒女立下五份“遺囑”,竟無一份有效?
來源:澎湃新聞
王老太(化名)生前立下5份遺囑,卻引起家庭紛爭,兒女們爲遺囑效力對簿公堂。大兒子手握2份遺囑,小兒子拿出3份,雙方各執一詞。
8月14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靜安法院”)獲悉,此前,該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5份遺囑均未獲得法院認可,法院判決:王老太享有的徵收補償利益由其3個子女按照法定繼承均等分割。
老人生前立下5份遺囑,遺囑間互相沖突
上海靜安法院介紹,王老太育有3個子女,分別是大兒子、小兒子和女兒,王老太的丈夫在上世紀90年代過世。王老太原居住在一處公房,自己是承租人。2005年,爲改善生活條件,小兒子將王老太接到自己房屋內,並將王老太的公房出租。
2009年5月,王老太寫了第一份遺囑,自己去世後將名下的所有財產歸小兒子所有。
2014年2月,王老太寫下第二、三份遺囑。兩份遺囑內容相同,指定小兒子爲她名下公房的承租人。若公房被徵收,委託小兒子全權處理,所得的徵收補償款全部贈與小兒子。同時,小兒子也需承擔自己今後的贍養、殯葬等責任。
2014年3月,王老太的心意再次波動,與子女簽訂協議,約定將大兒子夫婦戶口遷入王老太名下的公房,公房如被徵收,王老太的徵收補償款由小兒子和女兒共同支配,但贍養責任仍由小兒子一人負責。
2014年9月,王老太立下第四份遺囑,表示3月份所籤的協議作廢,如自己名下的公房被徵收,要求分一套安置房到自己名下,百年之後將這套房子留給大兒子。
2014年12月,王老太的公房承租人變更爲小兒子。
2015年7月,作爲承租人,小兒子與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以純貨幣安置的方式共獲得補償款200餘萬元。隨後,小兒子自行領取並支配全部款項。其中,轉賬給大兒子15萬元,轉賬給女兒25萬元,其餘留作己用。
2018年3月,王老太寫下第五份遺囑,要求小兒子把公房的徵收補償款中自己應得的一室一廳的錢給大兒子。
2021年9月,王老太過世。由於5份遺囑有互相沖突的部分,3個子女爭執不下,訴至法院。
大兒子持第四、五份遺囑,與女兒一起將小兒子一家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公房徵收補償款,其中的60%歸自己所有。
小兒子持第一、二、三份遺囑,認爲母親生前已經以遺囑的形式將徵收補償利益贈與自己,所有的徵收補償款都應歸自己所有。
法院判決:5份“遺囑”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王老太的遺產究竟該如何分配,又該以哪份遺囑爲準?
上海靜安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榮瓊英介紹,法院經審理,從以下三個方面對案件相關事實進行了認定。
其一,關於王老太的遺產範圍。
小兒子所持的第二、三份遺囑實爲贈與,其主張王老太已經將徵收補償款贈與自己,所以不存在遺產。
法院認爲,贈與需要有交付行爲。王老太寫第二、三份遺囑時,公房尚未被徵收。公房被徵收後,小兒子自行領取了全部徵收補償款,王老太沒有領取款項,也不存在王老太將自己的徵收補償款交付給小兒子的行爲。
而且,從第五份遺囑來看,王老太已經撤回將徵收補償利益贈與小兒子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認定,小兒子主張的贈與不成立,王老太可分得的徵收補償利益爲其遺產。小兒子作爲公房承租人,可分得其餘部分的徵收補償利益。
其二,最後兩份遺囑是否有效?
法律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大兒子持有第四、五份遺囑,主張王老太的遺產由自己按照遺囑繼承。這兩份遺囑都與安置房有關,但公房被徵收後,該戶沒有選擇安置房屋,遺囑實際上無法執行,所以法院對大兒子的主張無法支持。
其三,遺囑是否符合被繼承人的內心真意?
法院認爲,對遺囑的解釋需要探求被繼承人的內心真意,力求符合遺囑願望。
縱觀本案的5份“遺囑”、1份“協議”,可以看出:其一,王老太並不知曉公房徵收補償利益的具體金額和構成方式,不清楚屬於自己的徵收補償利益的範圍;其二,王老太意欲如何處理其徵收補償利益,前後遺囑內容相左,反反覆覆,難以明確其真實遺願,無法確認王老太寫遺囑時是真實意思表示。
由於本案所涉5份“遺囑”因各種原因,均不能產生遺囑的法律效力,最終,上海靜安法院判決王老太享有的徵收補償利益由其3個子女按照法定繼承均等分割。
判決後,小兒子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