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過陳星的課 「黑心律師」:他總把「誠心」掛嘴邊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作家林奕含輕生,讓狼師風波越演越烈。曾是陳星學生律師指出,老師常在嘴邊掛一些很帥的話,像是「我寧願少活十年也要成功」,還常在課上說,「『誠心』是最重要的」,現在看來格外諷刺。回到誘姦問題,楊律師則認爲,補教師的權力高中老師小的多,陳星難以用權勢要脅被害人,可能獲判無罪。

▲補教名師陳星深陷誘姦風波,目前還在神隱

楊律師(臉書暱稱黑心律師)接受《ETtoday東森新聞雲》記者電訪時表示,陳星當時在整個補習班內最受學生們歡迎,上課時常講笑話政治引起同學興趣,而且很擅長營造形象,常說一些像是「孔子曰何必曰利,我不信,我只相信利益」、「我這個人有恩必還,有仇必報,我要當快意恩仇的人」等很帥的話,讓很多學生都非常喜歡他,特別是男同學大家都覺得老師充滿自信和魅力

▲才女作家林奕含輕生案,臺南地檢署表示已於5月1日分他字案,由婦幼專組專責檢察官展開調查中。(圖/翻攝臉書)

對於陳老師學歷他則提到,老師明明夜間部的,卻在課上說自己以第一名的成績考進臺大中文,還被系主任之類的最大咖親自接見;甚至還說自己有實力填臺大法律,選填中文系只是興趣使然。

但回到誘姦學生的問題來看,楊律師認爲,整個過程幾乎不可能成立犯罪,因爲當時受害者應該已經年滿16歲,所以不可能成立《刑法》227條;而且補習班老師的權勢遠不及高中老師,女學生完全有理由拒絕,因此也不可能成立《刑法》228條;此外他老婆從沒在六個月內提起告訴,所以也不可能因《刑法》239條起訴。

對於補教老師實名制,楊律師則認爲此舉毫無意義,「藝名」就是爲了保護老師的隱私、避免私生活受到侵犯。他還說,「如果補教老師必須實名登記,那這樣,以後藝人也不要取藝名,作家也不要用筆名算了。」

楊律師提出以下3條法規,認爲陳星可能獲判無罪:

第 227 條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爲猥褻之行爲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爲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