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衝出惡犬朝他猛咬 騎士手、腹撕裂傷 飼主下場出爐

41歲呂姓男子前年未注意飼養犬隻需繫繩索或採取防護措施,致其店內飼養犬隻衝出店外咬傷莊姓機車騎士,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呂須賠償1萬8600元確定。(非本案,示意圖,達志影像)

41歲呂姓男子前年未注意飼養犬隻需繫繩索或採取防護措施,致其店內飼養犬隻衝出店外咬傷莊姓機車騎士,莊提告後,刑事部分呂遭判拘役35天,緩刑2年確定,民事求償部分,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呂須賠償1萬8600元確定。

經營臺北市一家商店的41歲呂姓男子,其在該店飼養犬隻1只,2021年3月22日上午11點,莊騎乘大型重型機車欲停車在呂的店面前,呂因不願讓其停車,於是開門走出店面欲與莊理論,呂未注意飼養犬隻需繫繩索或採取防護措施,致其所飼養之犬隻因而於雙方爭執過程中衝出店外撲咬莊,致莊受犬咬傷而受有左前臂撕裂性傷口、下腹部撕裂性傷口等傷害。

刑事部分,臺北地方法院考量呂男坦承犯行,知所悔悟,復已支付3萬5000元給被害人作爲本案損害賠償之一部,經對方表示同意給予呂男緩刑之宣告,依犯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35天,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確定。

莊也提起民事求償,主張呂男未注意其所飼養之犬隻衝出店外撲咬,致其因此受有左前臂撕裂性傷口、下腹部撕裂性傷口等傷害,並支出醫藥費用,並影響其工作效率及心理狀態,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故請求精神慰撫金,共計10萬元。

臺北地院認定,莊受傷害因此支出醫療費用3600元,且考量其傷勢輕重及後續影響、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判決認呂須賠償精神慰撫金5萬元加計醫療費用後,扣除呂之前已賠償3萬5000元,判決呂須賠償1萬8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