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與著作權的藕斷絲連:著作權要不要向中國政府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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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英武╱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認爲泉州廣玉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申請註冊之「橙米」商標與自己使用多年,並花費大量金錢推出行銷廣告之「小米」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之商標局提出異議,並獲得異議成功之決定;導致「橙米」商標被撤銷註冊,顯示有關當局打擊攀附他人有名商標之行爲不遺餘力。但此案又和著作權相連,爲何?

首先,先來了解一下小米商標當初設計的意義以及改變外型的隱藏意欲何在。

小米成立於2010年4月6日,並於2011年8月首次發表小米手機進軍手機市場,是一間以智慧型手機、智慧型硬體和IoT平臺爲核心的消費電子及智慧型設備製造公司。其產品非常多樣,包括小米手環(Xiaomi, Redmi, POCO系列)、手機(Xiaomi, Redmi, POCO系列)、行動充電器、平板電腦(Xiaomi, Redmi, POCO系列)、投影機、掃地機、電風扇、空氣清淨機、氣炸鍋…等,涵蓋了智慧穿戴以及智慧家電等領域,近年來更跨足新能源汽車產業。

小米商標之涵義

小米所擁有的商標,依小米創始人雷軍自己解說小米商標涵義、設計者所言以及官網的說明如下:

「首先小米拼音是mi, Mobile Internet,小米要做移動互聯網公司;其次是mission impossible,小米要完成不能完成的任務。最後,『小米』這個名字親切可愛,你周圍有叫小米的人嗎?[1]

小米的LOGO是一個『MI』形,是Mobile Internet的縮寫,代表小米是一家移動互聯網公司。 另外,小米的LOGO倒過來是一個心字,少一個點,意味着小米要讓我們的用戶省一點心。[2]

小米原先的商標爲橘色方形內有反白的mi字樣,於2021年3月30發表新的商標,由方形變成圓形。設計者原研哉爲小米品牌視覺融入東方哲學的思考,從『科技與生命的關係』出發,提出全新的設計理念[3]。」

2021年3月30發表新的小米商標

係爭商標模擬據爭商標?

中國係爭商標,橙米商標指定使用於第7類「攪拌機;制食品用電動機械;熨衣機;廚房用電動機器」等商品上。小米商標覈定使用於第7類「攪拌機;熨衣機;洗衣機;粉刷機;充電式掃地機」等商品上,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屬於同一種或類似商品。

橙米商標

小米於異議時引證自己據爭商標的獨特設計,且聲明已經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係爭商標完整包含具爭商標公司具有獨特設計的「MI」商標圖案。同時,漢字部分「橙米」也和據爭商標之公司中文名稱含意有一定關連。係爭商標權人主觀上有模擬據爭商標,而攀附據爭商標之知名度,對於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可能性非常高。故雙方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再則,此案中小米公司引用中國商標法第32條的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提供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表明該商標於2011年9月創作完成,並於2012年7月在國家版權局進行登記。所以,小米對該商標享有在先著作權。同時,在橙米商標申請註冊前,小米商標已完成了商標申請註冊。著作權登記證與商標註冊證相結合,可以推定小米公司爲著作權人。再則,係爭商標權人經營範圍有[電子產品、燈具及配件],對於小米著作權也有接觸可能性。因此,推定係爭商標權人有侵害小米的著作權。而係爭商標權人,在整個異議過程中,並未提出反證予以爭執。因此,委員會便作出異議成立的決定。

臺灣商標法類似規範

此與臺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5款類似,惟臺灣的規範則有「經判決確定者」的必要條件,此種敘述系在2002年5月14日商標法修正第31條之撤銷商標專用權條文中出現,但於第37條的不得申請註冊之條文中並未出現。之後方於2003年4月29日,全文修正時的第32條不得註冊事由的第17款中出現。加上該限制條件,應是以私權爭議事項,政府機構不應介入爲前提,畢竟是否真的著作權人,就應由私權爭議處理機關之法院體制來確定。而中國會有如此的規範,應該是行政查處機關被賦予的權力非常大。

因此,只要有在中國國家版權局辦理著作權登記並取得證書[4],當發生相當於上述之商標權異議事由時,即可以引用該條的規定,直接提出著作權已經辦理登記且取得之證書,減輕據爭商標權人的權利舉證壓力,將舉證著作權不存在之責任轉給對方。當然,除已經取得證書之著作權登記外,若於專利證書中也清楚呈現該商標圖樣者,也可以作爲證據。惟,此時可作爲證據者,多是外觀設計專利權,發明或新型專利權,應較難作爲證據。

有趣的是,網上新聞報導[5]小米將[橙米]提出商標註冊,經查閱相關資料後,小米系將中文的[橙米]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該商標分類涉及的領域在第9類電子電腦就有3件商標,第12類運輸工具則有1件[6]。小米再次擴大商業領域的企圖可想而知,競爭對手們必須注意強敵來襲。

備註:

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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