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戰勝國特權 臺灣人日本發大財
流動的界域:從在地、跨域到多物種(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出版社)
從一九四五年日本戰敗到一九五二年間,在日臺灣人可謂在夾縫中求生存。最初,舊殖民地出身者曾被歧視性地稱爲「第三國人」。而後,這羣舊殖民地出身的「非日本人」,被稱爲在日臺灣人或在日朝鮮人。臺灣出身的第三國人之中,曾出現林以文(1913-1976)、李合珠(1920-1986)、薛國樑(1917-2000)等支持中華民國的三大僑領。他們均在一九四五年前就已定居日本,日本爲盟軍佔領期間,先從事飲食業、娛樂業累積資本,再投入不動產事業。他們經商致富後,自然成爲國民黨亟欲拉攏的旅日僑領,三人依序輪流擔任「日本中華聯合總會」會長,且同樣依序擔任中華民國的僑選立法委員。其中,林以文在新宿歌舞伎町經營娛樂業、飲食業起家,接着投資房地產成爲鉅富,可以說是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他從歌舞伎町經營地球座電影院發跡的故事,在《臺灣人的歌舞伎町》書中已有詳細的記載。
林以文是霧峰人,父親林錦順是中部有名資產家,經營米穀公司,在神戶、橫濱都設有支店。一九四三年他從中央大學畢業後,曾在製藥工廠工作,一九四七年成功重建新宿紅磨坊(Moulin Rouge)劇場,再投入地球座等戲院的經營,接着創立惠通公司,展開娛樂業與房地產業等多角化經營。同樣地,桃園大溪出身的李合珠,一九四○年到早稻田大學求學,戰後開始在東京池袋經商,藉由飲食業與黑市貨品的買賣累積資本。他最知名的事業是經營東京大飯店,藉此擴展其商界與僑界的交友圈。第三位重要僑領是薛國樑,高雄左營人,一九四四年從中央大學法學部畢業。戰後,他立即投入砂糖、香蕉的買賣,幾年間獲利頗豐。經濟情況穩定後,他積極投入華僑社團活動,以及東京中華學校的重建工作,一九五四年設立富國物產株式會社,同時投入不動產事業。戰後,前述三位擁有經商手腕的臺灣人,都是因投入商業活動而發跡。實際上,這段期間臺灣人因國籍尚未完全確定,不僅無法擔任公職,也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幾位僑領能夠成功,都有其個人的精彩故事。
戰後,國民政府逕行宣佈臺灣人成爲中國人。根據一九四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公佈的《在外臺僑國籍處理辦法》之第二條,旅外臺灣人依照華僑登記辦法,向駐外單位申請視同國籍證明書之登記證,即可取得與華僑相同的法律地位。第五條特別強調:「居住在日本、韓國者享有戰勝國僑民同等之待遇。」因此,在日臺灣人絕大部分都辦理華僑登記。確實有不少臺灣人變成華僑後,藉由戰勝國的「特別配給」,得到較優渥的糧食與布料等實物配給,順利渡過戰火餘生的苦日子。甚至還有部分手腕高明的臺灣人,藉此時機累積相當的財富,例如前述林以文等人。
日本戰敗後物資缺乏,以致都會區黑市興起,日本黑道與朝鮮人、臺灣人爲了爭奪地盤,各地陸續發生衝突。一九四六年七月十九日,日本警察爲取締臺灣人黑市攤商,在澀谷發生槍擊衝突,事件中十多人死傷並有四十多名臺灣人被捕,這就是所謂的「澀谷事件」。由於當時臺灣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確,因此在審判時就引發爭議。根據GHQ佔領初期發佈的法令,在日臺灣人與朝鮮人原則上是「解放人民」,但必要時也可能被視爲敵國人,其法律地位模糊未定。此時,部分臺灣人自認爲是「戰勝國民」,享有不受日本警察逮捕、審判之特權,但日本警方自認掌握相關治安管轄權,並將臺灣人與朝鮮人視爲必須嚴格取締之對象。對日本政府而言,澀谷事件是日警爲了積極展現擁有治安管轄權的行動,取締對象雖然是舊殖民地的臺灣人,此次取締行動仍獲得盟軍支持,讓日本明確掌握「第三國人」的治安管轄權。
事件發生後,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在國內輿論的壓力下,開始積極展開有關在日臺灣人法律地位的交涉。經過GHQ、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日本政府三方交涉之結果,一九四七年二月國府所堅持的臺灣人登錄爲華僑的辦法,得到GHQ的認可。此後,完成華僑登錄的臺灣人(Formosan-Chinese),在刑事裁判權方面享有等同於華僑的待遇。但相對地,日方所堅持的在締結和平條約之前不承認臺灣人具有中國籍之主張,也獲得GHQ的承認。這是一個妥協性的解決辦法,但對在日臺灣人之權益保障方面確實具有正面的意義。相對地,在日朝鮮人法律地位並不明確,其國籍問題也一直未獲妥善的處理,一九四六年下半年起,朝鮮人與日本警方的對立與衝突日益嚴重。在日朝鮮人除了從事黑市買賣,主要從事飲食業或柏青哥(打彈珠遊戲),這是舊殖民地出身者共通、迫不得已的謀生方式。(三之二;摘自《流動的界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