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煤礦三年行動方案照搬照抄,存在搞形式、走過場、應付對付等情形

6月25日,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官微:按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黨組部署要求,集中監察第二組迅速集結,在副局長張成智的帶領下,於6月13日進駐山西靈石華瀛蕩蕩嶺煤業有限公司開展異地集中監察執法。

據瞭解,本次異地集中監察執法是山西局今年全國“安全生產月”系列活動之一。

華瀛蕩蕩嶺煤業隸屬於永泰能源集團,位於山西省晉中市靈石縣,2023年連續發生2起一般事故,安全生產管理滑坡明顯。其10號煤層處於末採期,剩餘服務年限不足3年。

通過分析研判,集中監察第二組將該公司列爲本次監察執法的重點對象,細緻檢查該公司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宣貫落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情況。

監察員在查看該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時,發現諸多問題:照搬照抄山西省礦山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內容,沒有結合礦井實際制定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強化礦井末採期安全投入和重大災害治理、提升煤礦“四化”水平、提高質量標準化等級等具體任務目標,存在搞形式、走過場、應付對付等情形。

另外,監察員發現該公司今年4月編制的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報告,僅查閱收集了以往地質資料;地面物探資料爲2019年地面瞬變電資料,水患補充調查報告爲2016年編制。自2019年以來,該公司未開展任何地面物探、鑽探工程,未對礦井範圍內採空區、廢棄老窯(井筒)等隱蔽致災因素進行普查。

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報告中存在“不能排除井田及周邊煤層淺部有早期小窯、古窯存在的可能性”“不排除越界和越層開採的可能”等含糊不清的表述內容,沒有按照要求查清探明未來3年至5年採掘範圍內各類隱蔽致災因素情況。

在此次異地集中監察執法中,集中監察第二組共發現各類隱患30餘條。針對這些隱患,監察員當即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井下有關區域施工作業,撤離隱蔽致災因素未探明區域人員,並要求該公司重新組織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結合實際重新編制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和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報告。

同時,集中監察第二組與該公司及其上級公司主要負責人一起研討如何利用可靠、有效工程勘探手段進一步查清礦井水文地質情況,如何利用新裝備、新技術改善煤礦末採區開採條件和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在此基礎上,集中監察第二組督促靈石縣政府及監管部門加大力度學習宣貫《煤礦安全生產條例》、《關於防範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礦山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嚴把礦山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和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報告審查關,進一步壓實安全生產責任,推動轄區煤礦“真普查”“真治本”“真攻堅”,切實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

華瀛蕩蕩嶺煤業和永泰能源集團主要負責人均表示,通過此次異地集中監察執法,使他們進一步增強了“以保障礦工生命安全爲根本”的安全理念,認清了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明確了未來3年到底治什麼本、攻什麼堅,找到了解決安全生產問題和困難的方法。

靈石縣政府及監管部門負責人表示,將積極配合集中監察第二組工作,認真跟蹤督促煤礦隱患整改,深入剖析轄區煤礦安全生產存在的其他問題隱患,舉一反三,切實提升轄區煤礦安全管理水平。

【來源: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