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進一步規範瓦斯等級鑑定

本文轉自:人民日報客戶端

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制定《煤礦瓦斯等級鑑定信息公示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高瓦斯礦井等級鑑定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鑑定機構以及具備鑑定能力的煤礦、煤礦企業(集團公司)承擔,未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或山西省能源局公示的鑑定機構(單位)不得在山西省開展相關工作。煤礦企業(煤礦)應自主選擇山西省能源局公示的鑑定機構(單位)或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公示的鑑定機構開展鑑定工作。委託開展鑑定工作應當與鑑定機構(單位)簽訂合同或提交鑑定委託書,明確鑑定對象、內容、時限及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等。

《辦法》規定,高瓦斯礦井等級鑑定機構(單位)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瓦斯等級鑑定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性文件規定,在規定時限內獨立開展高瓦斯礦井等級鑑定工作,出具鑑定結果,並對鑑定結果負責。

各市、縣(市、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各駐地煤礦監察執法處應加強對屬地煤礦瓦斯等級鑑定的監督檢查工作,全面覈查煤礦瓦斯等級鑑定的實名舉報。發現鑑定機構(單位)所報送的信息不真實或存在鑑定違規行爲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且三年內不予公示。發現鑑定機構(單位)和煤礦企業以及鑑定人員在鑑定工作中有違反法規標準等行爲的,或提供的資料和信息與實際不符、弄虛作假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來源:中國煤炭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