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還敢談生命權」96.7%被害家屬贊成死刑 大法官聽到了嗎

憲法法庭今就刑法死刑是否違憲行言詞辯論,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到庭。犯保以對被害家屬的問卷爲佐,指「您是否贊成有死刑?」一題,贊成者高達96.7%,主要理由包括「對社會有嚇阻作用、減少犯罪」、「不犯法會害怕有死刑嗎?」「出獄對被害人有心理、生理威脅」。

律師陳淑貞從彭婉如命案、白曉燕命案、鄧如雯殺夫案與長榮大學馬來西亞女學生命案來看人權利法,都可看到隱形的被害人、社會大衆對是否廢死有強大的意志,不能忽視。

犯保協會認爲死刑屬於立法形成自由層次,根據 Our World in Data 公佈的「2022世界人權指數排名」,我國與日本、美國同爲0.93分,在各國名列前茅,聯合國開發計劃署2024年3月13日發佈的人類發展報告,新加坡名列第9,日、美、星等先進國家都有死刑。

犯保協會指出,死刑與國家人權狀態或發展沒有絕對關係,而是國家因應社會發展與民情感受的立法形成。

犯保協會爲保護服務犯罪被害人和家屬的專責機構,今年3月18日至21日間由近3年開案服務的故意犯罪行爲致死亡案且目前仍開案服務的347案中,隨機篩選完成90份問卷調查,每案由1位家回答,對於「您是否贊成有死刑?」一題,贊成者高達96.7%。當被問及「有人說死刑剝奪犯罪者生命權,違反人權,您是否贊同?」不贊同者佔92.2%,理由是「被殺的那些被害人就沒有生命權?」「犯罪行爲人在犯罪的同時,已經自行放棄自己的生命權及人權。」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羣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同條第6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犯保協會認爲不能逕認死刑制度違憲。

死刑是否違憲,過去大法官曾作出3號解釋,包括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煙毒條例販賣毒品處死刑之規定違憲?」釋字第263號「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唯一死刑之規定違憲?」及釋字第476號「毒品條例之死刑、無期徒刑規定違憲?」大法官分別都認爲合憲,理由包括「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必要而制定,與憲法第23條並無牴觸 」等。

犯保協會認爲基本權是建立在沒有違反人性尊嚴的前提下,如果已經侵害他人生命法益、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基本權就應受限制,當犯罪者剝奪被害人生命,國家透過嚴格及合理的行事程序而判死刑,沒有違憲。

此外,我國目前已經沒有法定刑爲「唯一死刑」的罪,法官對於被告是否犯「最嚴重之罪刑」細細審究,雖然招致被害人埋怨審理程序繁複,但也反映出法官對要判死刑相當審慎,更何況對於與刑定讞案件還有再審、非常上訴、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和依赦免法赦免等,宣判死刑程序嚴謹,犯保協會認爲沒有輕率的問題。

犯保協爲指出,一旦宣告死刑,國家依該儘速執行,如2013年高雄大寮監獄挾持事件,受刑人認爲活的尊嚴都沒有了,還要拖累家人,那就剩「自殺」和「拚了」這條路,引起社會大衆恐慌。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律師陳淑貞說明我國重大命案的人權立法。圖/擷取自司法院影音網站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對開案服務的對象調查,結果高達96.7%的被害人家屬贊成死刑。圖爲不滿女友移情別戀而性侵對方,且殺害女友和她母親的前軍人黃麟凱,黃被處死刑定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